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05號
TYDM,111,聲,1305,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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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萬益




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
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謝萬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萬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於民國 103年9月30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1年5月4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 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32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 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另受刑人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18年6月4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 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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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