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韋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韋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韋翰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決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6日入監服 刑。茲受刑人於111年5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 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491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 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 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