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永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永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永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5月4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10154145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了日期為111年6 月16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 審訴字第2091號),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等節,有法務部矯 正署111年5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1451號函暨所附之 該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可稽,是本院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