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1年度,686號
TYDM,111,桃簡,686,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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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6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泰益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泰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12月21日下午2時37分許,在桃園市○○區○○0街00號家福 股份有限公司中壢成章一分公司經營之「家樂福成章店」, 徒手竊取該店內貨架上陳列待售之鴨皮蛋1個及TOBLERONE瑞 士三角巧克力1條(共計價值新臺幣60元,均已發還),得 手後隨即藏放於其口袋內,欲離去之際時,為該店人員李盈 蓉發覺有異,因而當場查獲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李盈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泰益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竊盜犯行,辯稱:伊真的 沒有拿東西,伊也不缺錢等語(見本院桃簡卷第35頁)。然 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鴨皮蛋1個及TOBLERONE瑞士三角巧克力1條 ,並未結帳即離開等事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認: ⒈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見偵卷第16頁);被告於本院訊問時 坦承監視錄影器拍攝到之卡其色外套男子為伊本人乙情(見 本院桃簡卷第35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李盈蓉於警詢時之證詞(見偵卷第25至26頁) 。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領據、現場暨監視錄影器拍攝畫面(見偵卷第 31至43頁);本院勘驗筆錄暨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本院 桃簡卷第34至35、37至41頁)。
 ⒋是以上開㈠所載之事實,即堪認定。
㈡被告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之說明:



  被告於前揭時地,右手尚持有黃色物品,然卻以左手從貨架 商品藏放至外套口袋內,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監視錄影器拍 攝畫面擷圖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桃簡卷第35、37至41頁) ,若被告確有將鴨皮蛋1個及TOBLERONE瑞士三角巧克力1條 結帳之意,則何需另將之藏放在外套口袋中,而未與右手所 持之物品一同拿出結帳,足見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較為可採 ,其於本院調查時辯以:伊真的沒有拿東西,也不缺錢等語 ,當屬狡辯卸責,無法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竊盜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陳泰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 ,反企圖不勞而獲,竊取他人物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 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且被告犯後否認 犯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自述高工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為貧寒(見偵卷第15頁),及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 鴨皮蛋1個及TOBLERONE瑞士三角巧克力1條已發還被害人) 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鴨皮蛋1個及TOBLERONE瑞士三角巧克力1條,雖係被 告本案犯罪所得,惟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領據1 紙( 見偵卷第41頁)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 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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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壢成章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