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溰橙(原名張紫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
執聲字第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溰橙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溰橙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以110年度審簡字第730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於110年6月29日確定;又於緩刑 期前之109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14日另犯詐欺罪,經臺灣高 等法院於110年12月2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542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確定,合於 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 ,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 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 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張溰橙籍設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2樓,現在法務 部○○○○○○○○○○○○○執行中,其入監前除上址住所外,另居桃 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被 告地址在卷可憑,是本院有管轄權。
㈡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0年5月13 日以110年度審簡字第73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 刑5年,於110年6月29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0年6月29日至1 15年6月28日(下稱前案);又於109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14
日(前案緩刑前)犯詐欺等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1 2月2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5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 併科罰金5萬元,於111年3月3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 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聲請 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 並於111年5月5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 年5月4日桃檢維丙111執聲864字第1119049925號函暨本院收 文章戳在卷可憑。
㈢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及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