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92號
原 告 夏瑜君
被 告 王昱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 56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