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宗仁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43
313 號、111 年度偵字第2281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111 年度審易字第265 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宗仁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本案犯罪事實,除起訴書關於「陳澤文」之記載,均更正為 「陳擇文」;並將起訴書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記 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宗仁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擇文、徐美連、證人賴美珠、謝誌文、謝桂美、劉 寶珍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錄音檔暨其譯文、監視錄影畫面。
三、論罪科刑:
㈠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暨附表一「犯罪時間」欄110 年6 月13日部分: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⒉被告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以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言 語接續侮辱陳擇文,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屬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㈡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暨附表一「犯罪時間」欄110 年7
月7 日部分: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 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⒉被告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以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言 語接續侮辱陳擇文,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屬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⒊被告上開所為,係在同一對話情境中為上開公然侮辱及恐嚇 危害安全犯行,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㈢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暨附表一「犯罪時間」欄110 年8 月17日部分: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⒉被告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以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言 語接續侮辱陳擇文,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屬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㈣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犯罪時間」欄110 年9 月8 日部分: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 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⒉被告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以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所載之言 語接續侮辱徐美連,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屬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⒊被告上開所為,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㈤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犯罪時間」欄110 年10 月17日部分: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 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⒉被告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以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所載之言 語接續侮辱徐美連,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屬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⒊被告上開所為,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㈥被告所犯上開5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竟公然辱罵 及恐嚇告訴人陳擇文、徐美連,而未思以理性方法溝通,致 告訴人陳擇文、徐美連人格貶損、心生畏懼,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及其迄未與告訴人陳擇文、徐美 連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陳擇文、徐美連所受損害,兼 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素行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欄別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犯罪事實欄 一、第2 行 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於附表一「犯罪時間」欄民國110 年6 月13日所示之時間 犯罪事實欄 一、第5 行 另基於恐嚇之犯意 另基於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意 犯罪事實欄 一、第6 至7 行 持鐵棍作勢欲毆打陳澤文,致使陳澤文心生恐懼 持鐵棍作勢欲毆打陳擇文,並對陳擇文辱罵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語,足以貶損陳擇文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致陳擇文心生畏懼,而足生危害於安全 犯罪事實欄 一、第7 至11行 許宗仁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桃園市○○區○○路0 弄00號之徐美連住處前之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處所,對徐美連辱罵及恐嚇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語,足以貶損徐美連之人格地位,並致使徐美連心生畏懼。 許宗仁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於附表二「犯罪時間」欄110 年9 月8 日所示時間,在桃園市○○區○○路0 弄00號之徐美連住處前之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處所,對徐美連辱罵及恐嚇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語,足以貶損徐美連之人格地位,並致使徐美連心生畏懼。許宗仁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於附表二「犯罪時間」欄110 年10月17日所示時間,在桃園市○○區○○路0 弄00號之徐美連住處前之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處所,對徐美連辱罵及恐嚇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語,足以貶損徐美連之人格地位,並致使徐美連心生畏懼。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43313號
111年度偵字第2281號
被 告 許宗仁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宗仁與鄰居陳澤文、徐美連等人有釁,心生不滿,(一) 許宗仁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桃園市 ○○區○○路0弄00號之陳澤文住處前之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 處所,對陳澤文辱罵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語,足以貶損陳澤文 之人格地位。許宗仁另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7 日上午9時58分許,在陳澤文前開住處,持鐵棍作勢欲毆打 陳澤文,致使陳澤文心生恐懼。(二)許宗仁基於公然侮辱 及恐嚇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桃園市○○區○○路0弄0 0號之徐美連住處前之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處所,對徐美 連辱罵及恐嚇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語,足以貶損徐美連之人格 地位,並致使徐美連心生畏懼。
二、案經陳澤文、徐美連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許宗仁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 澤文、徐美連指述及證人謝誌文、賴美珠、謝桂英、劉寶珍 等人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錄音檔及其譯文2份、監視器擷 取畫面14張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第305條 恐嚇罪嫌。被告所為附表一、二之公然侮辱及恐嚇等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劉 玉 書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 均 凱
附表一(被害人陳澤文部分)
犯罪時間(日期) 時間(時:分:秒) 妨害名譽及恐嚇之內容 110年6月13日 11:01:43 都陳擇文害的啦!幹你娘老雞掰(台語) 11:01:55 陳擇文!要不要叫警察來,幹你娘老雞掰(台語) 11:02:47 你拿槍開我啊!幹你娘! 幹你娘老雞掰!(台語) 11:02:54 你給林北出來,給我出來講。(台語) 11:02:58 你一天到晚欺負我,現在沒事嗎?幹你娘老雞掰!幹你娘! (台語) 11:03:07 操機掰! (台語) 110年7月7日 09:57:57 (許宗仁將鐵棍丟出來) 09:58:02 陳擇文你給我出來!幹你老母! 09:58:20 我打110,幹你娘老雞掰! 09:58:23 我幹你祖宗!陳擇文!我幹你祖宗十八代!(台語) 09:58:27 要不要出來?出來!幹你娘! 09:58:32 罵三小!幹你老母老雞掰! 09:58:40 混蛋!出來!幹你娘! 09:58:45 林北跟你輸贏啦! 09:58:50 幹你娘機掰! 09:59:25 你出來啊!怕你喔!臭懶叫!幹你娘老雞掰!(台語) 09:59:36 幹你娘機掰! 110年8月17日 10:43:13 陳擇文出來! 10:43:16 幹你娘機掰跨三小!(台語) 10:43:20 幹你娘! 10:43:25 靠北喔!靠北喔!靠北!靠北! 10:43:30 供啥小!陳擇文你這個臭俗辣(台語) 10:43:34 幹你娘機掰! 10:43:36 操你馬的! 附表二(被害人徐美連)
犯罪時間(日期) 時間(時:分:秒) 妨害名譽及恐嚇之內容 110年9月8日 11:41:24 不行!幹你娘老雞掰(台語) 11:41:24 你老爸死人喔,七月時間,幹你娘老雞掰,槍拿出來,幹你娘(台語) 11:41:24 在跳啊 ,跳三小, 幹你娘機掰,別吵好嗎,你爸很肚爛,你聽懂嗎,吵三小,幹你娘機掰,跳三小啦,別跳好嗎?叫你的狗不要再吠了!(台語) 11:41:24 幹你娘出來啊徐美連,幹你娘老雞掰,吠三小。(台語) 11:41:24 我就已經很肚爛了,吠三小,幹,耖機掰,幹你娘勒機掰! (台語) 11:45:58 我不要跟你說了,我家那個女人,幹你娘給我下來,靠北喔,幹,不爽隨便你告啦(台語) 11:46:10 怎樣你比較早來還我比較早來(台語) 11:46:14 你家的事情啦,不高興啦,你在兇什麼啦,隨便你告啦(台語) 11:46:21 一定告啦(台語) 11:46:22 去告啦,有膽給你爸下來,你給我下來,瘋女人,幹你娘機掰(台語) 11:46:31 幹你娘,我就沒說你名子,幹你娘給我下來阿,我要叫兄弟來(台語) 11:46:40 來啊叫來叫來叫來,我不怕我不怕(台語) 11:46:43 你不怕?兄弟來開槍,你就嚇死(台語) 11:46:46 叫來啊(台語) 11:46:46 賣靠北啦,你下來沒關係啦,你給你爸下來(台語) 110年10月17日 10:00:48 徐美連與許宗仁發生爭吵 10:00:48 幹你娘(台語) 10:00:50 怎樣(台語) 10:00:51 我罵你,我沒罵你啊,看三小,我沒罵你?過來啊,幹,三小(台語) 10:01:31 去告阿,幹你娘機掰,叫妳老公過來(台語) 10:01:20 拿槍去開,出來啊,幹,來,你這個耖機掰女人,幹你娘,說三小,幹你娘勒(台語) 10:01:33 去告拉,瘋女人,幹你娘老雞掰,耖你娘(台語) 10:02:33 我沒殺人啦,你勒靠北喔徐美連,幹你祖公,幹你娘機掰(台語) 10:02:51 幹你娘,我就已經很不爽了,你還在那邊靠北,改天我叫兄弟來給你處理,我跟你說,幹你娘老雞掰(台語) 10:05:50 徐美連你三小(台語) 10:07:04 徐美連那隻瘋女人,隨便你去告啦,我沒差啦 (台語) 10:07:55 瘋女人徐美連(台語)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