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卯○○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126號、第3127號、第3128號),及移送
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012號),經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
六一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卯○○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經送監執行, 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九十四年間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經送監執行,於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 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方法 ,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嗣經警查獲,並分別扣 得其所有、供行竊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卯○○前於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九十二年七月十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卯○○明知乙○○持有之TFT牌汽 車液晶電視一台、富士牌數位相機一台、西瓜刀一支、鉛筆 盒二個及筆記簿三本,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 贓物之犯意,於九十四年四月十日後某日,在臺中市○區○ ○路一段二七0號「富帝飯店」二0一室,以新臺幣(下同 )一千八百元之價格,向乙○○購買。嗣於九十四年四月十 二日凌晨二時許,為警查獲。
三、案經被害人寅○○等人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 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寅○○、丁○○、蕭能昌、涂凱齡、壬○○、馬 福華、戊○○、癸○○○、甲○○、丙○○、游惠婷 、子○○、己○○、辛○○於警詢中之證述。
(二)警員職務報告書三份。
(三)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表八紙。
(四)贓證物品認領保管單七紙。
(五)照片三十七張。
(六)被告等自白。
三、公訴人雖僅就被告乙○○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八部分之竊 盜犯行提起公訴,然被告乙○○其餘詳如附表一編號九至編 號十四所示之竊盜犯行,因與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乙○○所有、供其行竊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乙○○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沒收之。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
六、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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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手法 │所得財物(新│
│ │ │ │ │ │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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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臺中市○○區○○路三│癸○○○ │徒手 │MOTOROLA牌手│
│ │上午八時許 │段十八號前 │ │ │機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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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十四年二月間 │臺中市○道路旁等地 │不詳 │攜帶質地堅硬、客│CARDIO液晶螢│
│ │ │ │ │觀上對人之身體易│幕一台、NOKI│
│ │ │ │ │生危險之鉗子一支│A牌手機一支 │
│ │ │ │ │,持自備鑰匙開啟│、MOTOROLA牌│
│ │ │ │ │停放於路旁之車輛│手機一支、BE│
│ │ │ │ │後,連續入內行竊│NQ牌手機一支│
│ │ │ │ │ │、KYOCERA牌 │
│ │ │ │ │ │手機一支、銀│
│ │ │ │ │ │色手機一支、│
│ │ │ │ │ │一元硬幣二八│
│ │ │ │ │ │二個、五元硬│
│ │ │ │ │ │幣五七個、十│
│ │ │ │ │ │元硬幣七個、│
│ │ │ │ │ │五十元硬幣三│
│ │ │ │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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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臺中市○○○街一八0│寅○○ │攜帶質地堅硬、客│無 │
│ │凌晨四時四十五分許│號對面 │ │觀上對人之身體易│ │
│ │ │ │ │生危險之螺絲起子│ │
│ │ │ │ │、刀子、尖嘴鉗,│ │
│ │ │ │ │持自備鑰匙開啟廖│ │
│ │ │ │ │振龍所有車牌號碼│ │
│ │ │ │ │:三八三-MW號│ │
│ │ │ │ │自小客車後行李廂│ │
│ │ │ │ │,於行竊之際,為│ │
│ │ │ │ │寅○○發現而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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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臺中市○○區○○路八│丁○○ │持自備鑰匙開啟周│公事包一個 │
│ │凌晨五時二十分許 │四號前 │ │中華所有之車牌號│ │
│ │ │ │ │碼:B二-四九二│ │
│ │ │ │ │二號自小客車,而│ │
│ │ │ │ │竊取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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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九十四年三月中旬某│臺中市不詳處所等地 │不詳 │持自備鑰匙開啟停│黑色手提包一│
│ │日起 │ │ │放於路旁之車輛,│個、黑色背包│
│ │ │ │ │而連續竊取車內物│一個、BALLY │
│ │ │ │ │品 │牌黑色背包一│
│ │ │ │ │ │個、TFT牌汽 │
│ │ │ │ │ │車液晶電視一│
│ │ │ │ │ │台、國際牌電│
│ │ │ │ │ │動刮鬍刀一支│
│ │ │ │ │ │、FUBAOLIAN │
│ │ │ │ │ │牌黑色手提包│
│ │ │ │ │ │一個、易力信│
│ │ │ │ │ │手機一支、國│
│ │ │ │ │ │際牌手機一支│
│ │ │ │ │ │、MOTORALA牌│
│ │ │ │ │ │手機二支、宏│
│ │ │ │ │ │碁牌手機一支│
│ │ │ │ │ │、富士牌數位│
│ │ │ │ │ │相機一台、BL│
│ │ │ │ │ │UELITF牌電子│
│ │ │ │ │ │錶一只、BAST│
│ │ │ │ │ │ERNPISAH牌電│
│ │ │ │ │ │子錶一只、BB│
│ │ │ │ │ │CALL一台、GE│
│ │ │ │ │ │NERAL牌機械 │
│ │ │ │ │ │手錶一只、AU│
│ │ │ │ │ │SUA牌機械手 │
│ │ │ │ │ │一只、西瓜刀│
│ │ │ │ │ │一支、中華電│
│ │ │ │ │ │信SIM卡一張 │
│ │ │ │ │ │(序號PSS012│
│ │ │ │ │ │D02458號)、│
│ │ │ │ │ │YOLK牌黑色皮│
│ │ │ │ │ │包一個、現金│
│ │ │ │ │ │四百零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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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九十四年四月十日上│臺中市○區○○街二一│壬○○ │持自備鑰匙開啟康│汽車音響一組│
│ │午七時至翌日上午六│五巷巷口 │ │世昌所有車牌號碼│、現金六十三│
│ │時間某時許 │ │ │:OJ-四六六九│元 │
│ │ │ │ │號自小客車,而竊│ │
│ │ │ │ │取車內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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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九十四年四月十日下│臺中市○區○○○路五│庚○○ │持自備鑰匙開啟馬│鉛筆盒二個、│
│ │午某時起至同年月十│六六號前 │ │福華所有車牌號碼│筆記簿三本 │
│ │二日上午八時許間 │ │ │:OB-八八五三│ │
│ │ │ │ │號自小客車,而竊│ │
│ │ │ │ │取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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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臺中市○區○○街四十│戊○○ │持自備鑰匙開啟林│先鋒牌汽車音│
│ │晚上十時許 │號前 │ │國正所有車牌號碼│響一台、無敵│
│ │ │ │ │:OG-三八三八│牌PDA一台、C│
│ │ │ │ │號自小客車,而竊│ASIO牌電子錶│
│ │ │ │ │取車內物品 │一只、國道高│
│ │ │ │ │ │速公路回數票│
│ │ │ │ │ │七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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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彰化縣員林鎮○○○路│丙○○ │攜帶質地堅硬、客│無 │
│ │凌晨一時三十分許起│三樺公園旁 │ │觀上足供兇器使用│ │
│ │ │ │ │之尖嘴鉗、螺絲起│ │
│ │ │ │ │子、T型螺絲起子│ │
│ │ │ │ │、虎頭鉗、瑞士刀│ │
│ │ │ │ │、剪刀各一支,以│ │
│ │ │ │ │自備鑰匙,撬開車│ │
│ │ │ │ │門後,行竊車內物│ │
│ │ │ │ │品 │ │
├──┼─────────┼──────────┼─────┼────────┼──────┤
│十 │同上 │同上 │己○○ │同上 │汽車音響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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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上 │同上 │丑○○ │同上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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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同上 │同上 │辛○○ │同上 │汽車音響喇叭│
│ │ │ │ │ │一組、國道高│
│ │ │ │ │ │速公路回數票│
│ │ │ │ │ │二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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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同上 │同上 │甲○○ │同上 │無 │
├──┼─────────┼──────────┼─────┼────────┼──────┤
│十四│同上 │同上 │子○○ │同上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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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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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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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鑰匙 │四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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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鑰匙 │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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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照明燈 │二個 │
├──┼─────────────┼───────┤
│四 │鉗子 │一支 │
├──┼─────────────┼───────┤
│五 │螺絲起子 │九支 │
├──┼─────────────┼───────┤
│六 │鑰匙 │一支 │
├──┼─────────────┼───────┤
│七 │手套 │一雙 │
├──┼─────────────┼───────┤
│八 │尖嘴鉗 │一支 │
├──┼─────────────┼───────┤
│九 │螺絲起子 │一支 │
├──┼─────────────┼───────┤
│十 │T型螺絲起子 │一支 │
├──┼─────────────┼───────┤
│十一│虎頭鉗 │一支 │
├──┼─────────────┼───────┤
│十二│瑞士刀 │一支 │
├──┼─────────────┼───────┤
│十三│剪刀 │一支 │
├──┼─────────────┼───────┤
│十四│鑰匙 │四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