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振瑋
游志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緝字第169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73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彭振瑋共同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游志瑋共同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量刑部分,考量行為人對 犯罪所負的責任(也就是刑罰必須依照責任的輕重而為科處 ),審酌被告2人未經許可,擅自闖入他人所有之建築物, 危害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建築物之管領權限,亦破壞社會 治安,並考量被告2人犯後態度、犯罪目的、手段、情節、 造成危害之程度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以及其2人之前科 素行(被告彭振瑋前曾有毒品、妨害自由、傷害、竊盜等前 科;被告游志瑋則前有竊盜、詐欺等前科)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宣告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春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1690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1739號
被 告 彭振瑋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志瑋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志瑋與彭振瑋於民國110年3月23日18時23分許,未經徵得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電力事業群電力設備事業部電纜廠(下稱 大同公司)之同意,即共同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聯絡 ,以攀爬圍牆之方式無故侵入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大同 公司廠區內,並直接進入空廠房建物內逗留。嗣經大同公司 巡邏保全吳聲仁發現並報警處理後,當場逮捕之。二、案經江金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游志瑋與彭振瑋2人於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經告訴人即大同公司安勤組課長江金民、證人即保 全吳聲仁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復有現場監視錄影 畫面及截圖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2人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 物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以 共同正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張家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朱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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