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1年度,53號
TYDM,111,壢交簡附民,53,202205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鍾梅蘭
訴訟代理人 莊仲華律師
被 告 高慧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4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鍾梅蘭於本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49號被告高慧蘋被 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