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子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四氫大麻酚壹包(含袋毛重拾壹點玖貳公克、淨重玖點玖參玖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子麒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 偵字第36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查獲之乾燥植物1 包(毛重11.92公克、淨重9.939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 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且被告於另案販 賣毒品案件審理中自承該扣案物係供己施用,爰依法聲請裁 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子麒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聲請後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394 號裁定令被告 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被告入法務部○○○○○○○○附設 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109 年12月15 日釋放出所,而被告於109年6月1日施用 大麻之行為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684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該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被告於109 年6 月1日為警搜索扣 得乾燥植物1 包(毛重11.92公克、淨重9.939公克,經被告 於另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審理中,供稱該扣案物 係供己施用,且該扣案物經檢出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乙節, 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627號刑事判決、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編號DAA0969毒品原物鑑定實 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存卷可參(見桃園地檢署109 年
度毒偵字第3684號卷第155 頁),足認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 品四氫大麻酚,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四氫大麻酚之 包裝袋1 個,因與殘留其上之四氫大麻酚無法析離,故應一 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四氫大麻酚併予沒收銷燬;至 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