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88號
TYDM,111,單禁沒,188,202205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嘉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肆壹捌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嘉訓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4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 鑑驗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 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 ,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 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者,甲 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 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 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被告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釋放,經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揆諸前開 說明,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 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 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 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