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緝字,111年度,1號
TYDM,111,原訴緝,1,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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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83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霖



指定辯護人 陳敬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279
號、109年度偵字第5484號、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109年度偵
字第15559號)、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8431號)暨移送併
辦(109年度偵字第21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共叁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詐欺得利罪,共伍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Samsung手機壹支、Oppo手機壹支、Acer黑色筆記型電腦貳台均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附表一編號至、附表二編號1至「點數/匯款金額」欄位所示金額,以及事實欄三所示新臺幣玖仟玖佰肆拾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被訴起訴書附件二編號部分與起訴書附件三編號1部分均無罪。
乙○○被訴附表一編號部分(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7)免訴。陳盛吉無罪。
事 實
一、乙○○明知其無放款、提供他人賺錢管道或販售商品之真意,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得利之犯意,以附表 一編號1、2、3、10、13、17、25、26、27、30、33、38、4 0、42、43、47及附表二編號1、4、6、7、8、14、16、18、 20、22、25、28、29、30、31「詐騙時間、方式」欄位之方



式實施詐術,附表一編號1、2、3、10、13、17、25、26、2 7、30、33、38、40、42、43、47及附表二編號1、4、6、7 、8、14、16、18、20、22、25、28、29、30、31所示被害 人以「匯款/交付點數時間」欄位之方式,購買附表一編號1 、2、3、10、13、17、25、26、27、30、33、38、40、42、 43、47及附表二編號1、4、6、7、8、14、16、18、20、22 、25、28、29、30、31「點數/匯款金額」欄位所示金額之 等值點數。
二、乙○○自網際網路獲悉附表一編號4、5、6、7、8、9、11、12 、14、15、16、18、19、20、21、22、23、24、28、29、31 、32、34、35、36、37、39、41、44、46、48、49、50、51 、52、53、54、55、56、57及附表二編號2、3、5、9、10、 11、12、13、15、17、19、21、23、24、26、27所示被害人 或有借款需求、或在網路上尋求賺錢方式、或有意販售遊戲 點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以附 表一編號4、5、6、7、8、9、11、12、14、15、16、18、19 、20、21、22、23、24、28、29、31、32、34、35、36、37 、39、41、44、46、48、49、50、51、52、53、54、55、56 、57及附表二編號2、3、5、9、10、11、12、13、15、17、 19、21、23、24、26、27「詐騙時間、方式」欄位之方式實 施詐術,附表一編號4、5、6、7、8、9、11、12、14、15、 16、18、19、20、21、22、23、24、28、29、31、32、34、 35、36、37、39、41、44、46、48、49、50、51、52、53、 54、55、56、57及附表二編號2、3、5、9、10、11、12、13 、15、17、19、21、23、24、26、27所示被害人以「匯款/ 交付點數時間」欄位之方式,購買附表一編號4、5、6、7、 8、9、11、12、14、15、16、18、19、20、21、22、23、24 、28、29、31、32、34、35、36、37、39、41、44、46、48 、49、50、51、52、53、54、55、56、57及附表二編號2、3 、5、9、10、11、12、13、15、17、19、21、23、24、26、 27「點數/匯款金額」欄位所示金額之等值點數。三、乙○○明知無貸款予他人之真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加重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下午4時56分 許以臉書暱稱「胡玲玲」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刊登可提供小額 貸款服務,丙○○瀏覽訊息後即與乙○○聯繫,乙○○佯稱須利用 手機小額付款購買遊戲點數,丙○○陷於錯誤,於108年10月2 4日晚間5時26分至6時09分期間,以其使用之搭配門號00000 00000之手機購買相當於新臺幣(下同)9,940元之Mycard點 數與iTunes store點數(即追加起訴部分)。四、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丙○○訴由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追加起訴。    
理 由
、有罪部分:
一、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包含人 證與文書證據等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與被告乙○○、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與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 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乙○○對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有附表一、附表二 「卷證出處」欄位所示供述與非供述證據、證人即告訴人丙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通聯調閱查詢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門號0000000000交易紀錄及廠商資料 、美商apple公司資料調閱案件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電信小額付款簡訊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見109年 度偵字第18431號卷,第55頁、第61頁、第63至83頁、第85 至87頁、第91至106頁、第107至112頁),足認被告乙○○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被告乙○○取得附表一、附表二各被害人所購買之遊戲點數 ,且未將應允借貸或交付之款項交予被害人,亦未將與遊戲 點數等值之款項返還被害人,被告乙○○藉此等方式免除或消 滅己身所負應給付購買虛擬遊戲點數之價金債務之不法利益 ,所為自該當詐欺得利行為。
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係以對不特定多 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 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 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 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 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 詐欺罪。易言之,倘行為人有以上開傳播工具,對於不特定 人或多數人散布不實訊息,以招徠民眾,進而遂行詐欺行為 ,即已具備上開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8年台 上字第1069號判決意旨參照)。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2



、3、10、13、17、25、26、27、30、33、38、40、42、43 、47,附表二編號1、4、6、7、8、14、16、18、20、22、2 5、28、29、30、31及事實欄三部分,被告乙○○之行為模式 均係在網路上刊登可辦理貸款,或可提供賺錢方式,或販售 商品等不實資訊,使有資金需求或有意購買商品之被害人誤 以為被告乙○○可提供資金、商品,或協助辦理貸款,或提供 賺錢管道,進而與被告乙○○聯繫,終至受騙,被告乙○○顯係 利用網際網路對瀏覽網頁之不特定公眾散布不實資訊,此等 行為使詐欺訊息迅速廣泛傳播,使廣大民眾受騙,被告乙○○ 上揭所為自屬利用網際網路散播不實訊息而遂行詐欺得利。 核被告乙○○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2、3、10、13、17、2 5、26、27、30、33、38、40、42、43、47,附表二編號1、 4、6、7、8、14、16、18、20、22、25、28、29、30、31及 事實欄三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  
㈢、核被告乙○○就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4、5、6、7、8、9、11、1 2、14、15、16、18、19、20、21、22、23、24、28、29、3 1、32、34、35、36、37、39、41、44、46、48、49、50、5 1、52、53、54、55、56、57,附表二編號2、3、5、9、10 、11、12、13、15、17、19、21、23、24、26、27部分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固認被告 乙○○上揭部分所為均係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然該等被害人並非誤 信被告乙○○在網路上刊登之不實資訊而受騙,實係渠等自身 在網路社團中刊登急需資金之言論,被告乙○○藉由被害人刊 登之言論獲悉渠等需錢孔急,進而主動聯絡各被害人並傳遞 不實詐術,故被告乙○○未利用網路散布不實訊息而引人受騙 。固然被告乙○○主動以臉書或LINE聯絡各被害人,此僅係被 告乙○○藉網路軟體之通訊功能施用詐術,究與主動在網際網 路刊登不實訊息以招徠民眾之行為有別,起訴書此部分認定 容有未恰,惟與本院認定之社會基礎事實同一,爰均依刑事 訴訟法第300條變更原起訴法條。
㈣、被告乙○○所犯32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犯行 、56次詐欺得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乙○○正值壯年,不思「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而依照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為圖自己之不法利益,明知無辦 理貸款、介紹他人工作機會或販售商品之真意,竟利用附表 一、二所示被害人需錢孔急、善意相信他人說詞或亟欲尋求 賺錢機會之心態,藉此騙取遊戲點數,所為誠然係乘人之危 ,不但使各被害人蒙受損失,更吝亂社會經濟秩序與交易常



規,破壞社會成員彼此間之信任感,影響所及使社會信任感 蕩然無存,且犯罪次數竟多達88次,更彰顯其漠視法令之心 態,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未徒耗司法資源,堪認有悔悟 之心,究非頑劣之人,暨審酌其素行狀況、各次詐騙獲取之 利益數額非鉅而多為小額詐騙、迄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或 賠償各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 乙○○所犯加重詐欺得利及詐欺得利等罪,係於一定期間內反 覆所犯,侵害法益均為個人財產法益,罪質類同,行為手段 類似,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 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蓋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 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社會功能等情,爰就不 得易科罰金部分與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附表一編號54部分,被害人 陳佑宜雖以10,030元購買遊戲點數,然已就其中2,200元通 知電信公司退款,業據證人陳佑宜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見10 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第138頁),故被告乙○○就附表一 編號54之犯罪所得為7,830元【計算式:10,030-2,200=7,83 0】;附表二編號1部分,被害人鍾政達雖以15,000元購買遊 戲點數,然已就其中6,420元通知電信公司退款,業據證人 鍾政達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見109年度偵字第15559號卷一, 第179頁),故被告乙○○就附表二編號1之犯罪所得為8,580 元【計算式:15,000-6,420=8,580】;附表二編號6部分, 被害人黃紹禔雖以10,000元儲值於被告乙○○指定之星城遊戲 帳號,以及購買500元遊戲點數,兩者合計10,500元,然已 就其中1,000元退款,業據證人黃紹禔於警詢中證述在卷( 見109年度偵字第15559號卷三,第305頁),故被告乙○○就 附表二編號6之犯罪所得為9,500元【10,000+500-1,000=9,5 00】。從而,附表一編號1至44、附表一編號46至57、附表 二編號1至31「點數/匯款金額」欄位所示金額,以及事實欄 三所示9,940元,均係被告乙○○詐取各被害人所獲取之財產 利益,即各遊戲點數相對應之等值新臺幣數額,均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既尚未合法發還各被害人,復查無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均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乙○○於109年2月5日下午5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 000巷000號7樓遭警方搜索扣得Samsung手機1支、Oppo手機1 支、Acer黑色筆記型電腦2台、筆記本1本,有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10 9年度偵字第5484號卷,第73至77頁),審酌被告乙○○實施 各次詐欺得利犯行均係使用通訊軟體與被害人聯絡,或在網 路上刊登不實訊息吸引被害人瀏覽,堪認扣案之Samsung手 機1支、Oppo手機1支、Acer黑色筆記型電腦2台等3C電子產 品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又扣案之筆記本1本雖有記載詐騙被害人之相關事宜,然筆 記本然僅屬個人日常生活紀錄之用,經濟價值低微,對之沒 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 
、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①被告乙○○於108年5月8日上午5時許,以臉 書暱稱「陳小瑋」為名主動聯繫李靖雅,向李靖雅佯稱提供 月租電話借款,使李靖雅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手機進行電 信小額付費交易,李靖雅於108年5月8日某時許,以手機門 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價值9,98 0元,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嫌(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 28)。②被告乙○○於198年10月13日前某時許,指示劉美君之 子使用手機小額付款購買點數,劉美君在接獲電信公司通知 小額付款成功之簡訊後,方知遭詐騙9,000元,因認被告乙○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犯詐欺得利罪嫌(即起訴書附件三編號1)。③被告陳盛吉 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 從事詐欺得利行為,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得 利之間接故意,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給乙○○申 設網路帳號,乙○○基於加重詐欺得利犯意,在桃園市○○區○○ ○街000巷000號7樓租屋處,利用電腦設備於社群網站臉書與 「 Cash借錢網」社團網頁上,張貼「電信小額付費」、「 小額借款」等訊息而對公眾散布,招攬有借款需求之客戶, 致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 小額代收服務方式,購買遊戲點數,因認被告陳盛吉涉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 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而無從使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 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①、②部分:公訴人認被告乙○○涉犯上揭罪嫌,無非 以證人李靖雅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李靖雅手機 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簡訊交易畫 面翻拍照片、證人劉美君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照門派出所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劉美君手機內簡訊交易紀錄截圖、10月13日遊戲點數交易明 細查詢等為憑,訊據被告乙○○固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此二部分 犯行,然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 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李靖雅因其所使用之手機被用以購買遊戲點數合計9,980元, 遂向警方報案乙節,業據證人李靖雅於警詢中陳述在卷,且 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李靖雅手機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手機簡訊交易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證(見10 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第151至153頁;109年度偵字第63 20號卷七,第9至11頁、第15至48頁)。另劉美君因接獲電 信公司小額付款成功簡訊通知,方知悉其手機遭用以購買遊 戲點數合計9,000元乙節,業據證人劉美君於警詢中證述在 卷,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新埔分局照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劉美君手機內簡訊交易紀錄截圖 、10月13日遊戲點數交易明細查詢等在卷可憑(見109年度 偵字第15559號卷一,第131至134頁、第138至139頁、第140 至142頁、第143頁、第144至145頁)。  ㈡、刑法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 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故加害者須有不法 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陷於錯誤 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始構成該罪。證人李靖雅於 警詢中證稱:一開始是108年5月8日5時許,因為我男朋友急



用錢,我男朋友用我的手機登入臉書,去臉書暱稱陳小偉的 網友留言底下留言,後來陳小偉密我男朋友,問有沒有急用 資金,提出以月租電話借錢的方式再匯款2萬元給我男朋友 ,我男朋友同意,拿我手機門號0000000000給對方,接收簡 訊後將簡訊認證碼回傳給對方購買星城online點數,後來我 手機一直收到帳單簡訊,總共28筆、9,980元等語(見109年 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第151至152頁),證人劉美君於警詢 中證稱:我於家中休息時接到手機簡訊,內容為電信公司通 知小額付款成功,我發覺有異後詢問兒子,我兒子才說答應 對方使用我的手機門號交易,我兒子變更我的手機小額付款 確認碼,並將確認碼給對方,對方不是跟我聯絡,是我兒子 用LINE跟對方聯絡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5559號卷一,第 135至136頁),依此觀之,李靖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友 及劉美君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兒子始為被告乙○○施用詐術行 騙之對象,李靖雅與劉美君皆非被詐騙之人,是起訴書認被 告乙○○詐騙李靖雅與劉美君,顯與客觀事實不符。即便李靖 雅使用之手機被男友使用購買遊戲點數,李靖雅本可依民事 上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請求男友返還所支出之9,980元,簡 言之,李靖雅手機帳單支出此等款項僅係代墊,可藉由男友 返還墊款而不遭受任何損失,終局受有財產上損害者為李靖 雅之男友,故李靖雅未因被告乙○○施用詐術而受有財產損害 ,被告乙○○自無對李靖雅成立加重詐欺得利之可能。另就劉 美君而言,其使用之手機固遭其子變更小額付款確認碼並傳 遞予被告乙○○購買遊戲點數,惟此僅係劉美君之子利用母親 手機小額付款之功能支出款項,雖然基於親情,劉美君會支 出此筆屬於兒子之開銷,外觀判斷上似乎是身為母親之劉美 君受有財產損害,但在民事法理上,實質上乃劉美君出面承 擔屬於兒子之債務,真正受有財產損害者為劉美君之子,無 法認定被告乙○○對劉美君成立加重詐欺得利。   四、公訴意旨③部分:公訴人認被告陳盛吉涉犯上開罪嫌,無非 以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偵查報告、網 路帳號一覽表、涉案門號一覽表、網路IP基資一覽表、被害 人事證一覽表、對話紀錄、購買遊戲點數紀錄等為憑。訊據 被告陳盛吉堅詞否認有幫助加重詐欺得利犯行,辯稱:門號 辦了以後拿給葉權中,我不認識乙○○,葉權中跟我借門號, 沒有說要做什麼用,葉權中也沒說會把門號給乙○○等語。經 查:
㈠、被告陳盛吉於警詢中供稱:0000000000是我辦的預付卡,大 概用1個月就借給葉權中與乙○○,他們沒有門號,想說借給 他們使用,我知道他們有在玩包你發娛樂城等語(見109年



度偵字第5484號卷,第11頁),於偵查中供稱:我有將手機 門號借給乙○○,當時乙○○沒有手機用,他有前科不能申辦門 號,我就辦預付卡門號給他,葉權中、乙○○與我同住在同德 六街158巷154號7樓租屋處,乙○○常常關在自己房間,我不 知道他做網路詐騙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5484號卷,第85 至86頁、第101頁),證人即被告乙○○於警詢中證稱:門號0 000000000是陳盛吉申辦,我在使用,都是我一個人詐騙, 葉權中與陳盛吉沒有參與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5484號卷 ,第121頁、第138頁),依此,被告陳盛吉將所申辦之門號 0000000000交予乙○○使用,堪以認定,其於本院審理中改口 稱未將門號交予乙○○使用乙節,應不可採。
㈡、被告陳盛吉、乙○○、葉權中既同住於桃園市○○區○○○街000巷0 00號7樓,三人應有一定程度之交情,被告陳盛吉基於情誼 將申辦之門號預付卡交予乙○○使用,並未違反常理。再者, 即便是交情甚篤之友人,或生活在同一屋簷下之家人、夫妻 ,亦不可能完全知悉彼此之所作所為,乙○○亦稱被告陳盛吉 未參與詐騙,則被告陳盛吉對於乙○○私下從事網路詐騙乙事 全然不知,亦屬可信。縱使被告陳盛吉曾見聞乙○○時常上網 、甚至與多人互傳訊息,然使用網路進行買賣交易、攀談者 已成為現今社會之常態活動,僅少數與犯罪有關,被告陳盛 吉在未參與乙○○詐騙分工之情形下,豈能一眼即知乙○○在租 屋處以上網為名、行詐騙之實,難認其將門號預付卡交付時 ,已可預見乙○○將用於詐騙。
㈢、被告陳盛吉曾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 09年度簡字第4066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判決在卷可考,然依該判決所載之 犯罪事實,被告陳盛吉交付門號SIM卡之對象為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其對於陌生男子不自行申辦門號使用, 反而向其收集門號使用,固有可能預見陌生人可能持門號用 於不法,藉此逃避追查,然本件被告陳盛吉交付門號預付卡 之對象乃同住友人,其基於信任友人之心態而交付,亦屬常 情,是不能僅因被告陳盛吉曾因交付門號遭判處刑罰乙事, 遽認其於本案同具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論據,無從使通常一般之人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乙○○、陳盛吉有上述公訴意旨① 、②、③所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幫助加重 詐欺得利犯行,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乙○○、陳盛吉涉犯 上開罪嫌之確信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乙○○、陳盛吉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揆諸首揭說 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 詐欺得利之犯意,對附表一編號45所示被害人施以附表一編 號45「詐騙時間、方式」欄位所示詐術,附表一編號45所示 被害人以「匯款/交付點數時間」欄位之方式,購買附表一 編號45「點數/匯款金額」欄位所示金額之等值點數,因認 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嫌(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7)。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 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 ,此即法院管轄權發生競合時,法律明定之管轄歸屬依據。 同一案件,先後繫屬法院時,後繫屬之法院於管轄權即屬欠 缺,後繫屬的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為不受理 判決;然為避免一行為受雙重危險判斷,基於一事不再理原 則,先繫屬法院之判決若已經確定者,因同一案件曾經判決 確定,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故 若同一案件繫屬於數個法院,繫屬之數個法院中,其中一法 院已先為實體判決,並經確定者,其餘繫屬法院即應為免訴 判決。
三、查,檢察官所起訴之附表一編號45部分(即起訴書附件二編 號7,下稱本案),被告乙○○涉嫌詐騙之對象為巫承諺,詐 騙方式為向巫承諺佯稱購買遊戲點數可換取現金,巫承諺誤 信被告乙○○之說詞後,於107年9月28日晚間8時許以手機小 額付款購買金額20,000元之遊戲點數,此部分起訴之犯罪事 實所載詐騙時間、方式、對象、金額等節與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下稱臺中地院)109年度原簡字第35號判決所認定事實 (下稱前案)完全相同,有臺中地院109年度原簡字第35號 判決在卷可參,故本案與前案顯係同一案件。而前案已於10 9年10月14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前案既已判決確定在案,故就重複起訴之本案應諭知免 訴之判決。    
、退併辦部分:  
一、併辦意旨詳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18 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
二、移送併辦機關認被告陳盛吉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 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得利罪嫌,與本案起訴部分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而 函請併案審理。然查,本案被告陳盛吉遭起訴部分業經本院 諭知無罪,本案既未成罪,即無法與併案部分具有實質上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核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無從併予審酌 ,爰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詐騙臉書暱稱(帳號)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交付點數時間 點數/匯款金額(新台幣) 卷證出處 1 EVANLIN CHEN (1)陳文華 陳文華於107年3月28日中午12時38分許,於臉書社團「手機電子小額付款專區、捷樂國際數位科技、全省高價收購手機、市話電信付費點數、各大電信皆可、歡迎全省卡片商配合」見暱稱「EVANLIN CHEN」PO文表示可以門號換現金,並佯稱可以門號小額付款方式借貸,若以門號小額付款5,000元,即可取回3,600元,陳文華因而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7年3月28日14時21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 5,000元 (1)證人陳文華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3至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53至60頁) (3)刑案現場照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手機交易明細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64至71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6頁) 2 Nick Yo (6)詹軒凱 詹軒凱於107年9月20日晚間10時18分許於臉書社團見暱稱「Nick Yo」之人佯稱可提供購買遊戲點數辦貸款之服務,詹軒凱因而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7年9月23日某時許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9筆。 23,000元 (1)證人詹軒凱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33至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263至265頁、268至271頁) (3)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272至289頁) 3 (9)許品迅 許品迅於107年11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臉書社團「借錢廣告網」見暱稱「Nick Yo」之人佯稱可提供購買遊戲點數辦貸款之服務,許品迅因而陷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7年11月20日上午10時46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5筆。 15,000元 (1)證人許品迅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47至4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新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327至329頁、332至334頁) (3)手機內交易明細截圖、簡訊畫面截圖、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335至340頁) 4 (13)李文賓 李文賓於107年12月10日晚間8時16分許上網時,暱稱「Nick Yo」之人主動以臉書聯繫並佯稱以小額付費購買商品方式提供借貸,使李文賓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7年12月10日晚間9時2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5筆。 11,000元 (1)證人李文賓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63至6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 21至24頁、28至29頁) (3)李文賓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截圖、訊息畫面交易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30至36頁) 5 Han Chen (15)蔡怡伶 蔡怡伶於108年1月9日上午10時8分許,於臉書「借錢網、臺中/借錢專線0000000000賴主任門號換現金」社團中留言表示欲借款,嗣後暱稱「 Han Chen」之人以臉書聯繫並佯稱小額付款後便可匯錢至指定帳戶,使蔡怡伶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月9日晚間9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 15,000元。 (1)證人蔡怡伶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73至7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99至101頁、149至157頁) (3)西屯派出所職務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0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09至147頁) (5)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6 (16)邱偉邱偉蘭於108年1月15日下午2時許,加入臉書社團「借錢借錢886、借錢網」,暱稱「Han Chen」之人主動以臉書聯繫並佯稱以寄送驗證碼方式,只要將所收取的驗證碼回傳便可借到錢,使邱偉蘭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月15日下午2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 20,000元 (1)證人邱偉蘭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79至8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59至163頁、167頁) (3)邱偉蘭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訂單資訊─交易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68至171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7 (17)楊育澤 楊育澤於108年1月18日某時許見臉書社團「台南鈔好貸、台南借錢」之訊息,暱稱「Han Chen」之人主動加好友並以臉書聯繫佯稱能以電信代收換現金,楊育澤因而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月21日上午8時43分至9時27分,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4筆。 20,000元 (1)證人楊育澤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85至8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73至177頁) (3)楊育澤手機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簡訊畫面交易紀錄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81至182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8 (19)蔡孟章 蔡孟章於108年2月2日晚間6時許於臉書接獲暱稱「Han Chen」之人佯稱有代刷智冠與星城遊戲點數之需求,並與蔡孟章達成協議於108年2月3日在新北市台鐵樹林火車站前當面操作手機進行交易,且會派專員前往交易,蔡孟章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前往現場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2月3日下午4時許,蔡孟章將手機交由暱稱「Han Chen」之人所派交易專員操作,以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4筆。 23,000元。 (1)證人蔡孟章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95至9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97至198頁、202頁) (3)蔡孟章手機內遠傳電信交易查詢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03至207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9 (21)蔡宏昇 蔡宏昇於108年2月8日凌晨0時許上網時向臉書暱稱「Han Chen」之人詢問貸款,「Han Chen」佯稱能以小額付費購買點數換現金,使蔡宏昇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2月8日凌晨3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數筆。 20,000元 (1)證人蔡宏昇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07至10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33頁、236頁、240頁) (3)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10 陳力瑋 (20)楊聖芬 楊聖芬於108年1月18日某時許,上網時見臉書暱稱「陳力瑋」之人貼文佯稱提供電信小額付款換現金服務,使楊聖芬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2月8日、4月22日、5月1日、5月25日、6月1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7筆。 39,970元 (1)證人楊聖芬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01至10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09至213頁、219頁) (3)楊聖芬手機內中華電信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20至231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11 (31)莊育明 莊育明於108年5月20日上午9時許,在臉書之社團「小額周轉/門號換現金/免費廣告行銷/汽機車換現金/汽機車貸款/房屋土地貸款/信貸/代書/民間貸款」貼文留言,隨後便收到暱稱「陳力瑋」之訊息佯稱為台灣大哥大電信業者且可借款2萬元,使莊育明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5月20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8筆。 15,000元 (1)證人莊育明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69至17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125至128頁、132至133頁) (3)莊育明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136至140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12 (32)曹賢芯 曹賢芯於108年5月31日晚間8時8分許,在臉書收到暱稱「陳力瑋」之訊息佯稱其為曹賢芯手機遊戲傳說對決之網友要求幫忙利用手機小額付款代購遊戲點數再匯款致曹賢芯之帳戶,使曹賢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5月31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5筆。 10,000元 (1)證人曹賢芯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75至17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159-1頁、162頁、166至168頁) (3)曹賢芯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查詢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161頁、170至171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13 (33)鄭雅惠 鄭雅惠於108年7月4日上午11時許在臉書社團「$各類貸款$困難件討論專區」見暱稱「力瑋陳」之貼文並留言表示想了解內容後,收到暱稱「力瑋陳」之訊息佯稱能提供以手機門號小額付費借貸,使鄭雅惠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7月4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2筆。 3,000元 (1)證人鄭雅惠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79至18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211至213頁、217至218頁、220至221頁) (3)鄭雅惠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222至227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14 (34)蘇孟宗 蘇孟宗於108年7月13日下午時許,經朋友陳彥安得知暱稱「陳力瑋」之人表示可用小額付款功能賺錢,使蘇孟宗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 108年7月13日晚間7時11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12,000元 (1)證人蘇孟宗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85至18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229至231頁、239頁) (3)蘇孟宗手機內簡訊畫面交易紀錄畫面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240至250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15 (35)詹茗棋 詹茗棋於108年7月19日下午1時40分許上網接獲臉書暱稱「陳力瑋」主動聯繫佯稱提供工作機會,利用電信賺取金錢,詹茗棋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 108年7月19日下午5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5,970元 (1)證人詹茗棋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91至19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253至255頁、259至261頁) (3)詹茗棋手機內簡訊畫面交易紀錄畫面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262至276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16 (41)鄭朝鄭朝懷於108年11月21日下午1時27分許上網時,在臉書社團「網路賺錢第一把交椅」留言後,接獲臉書暱稱「陳力瑋」主動聯繫佯稱提供代儲之工作機會且每月可賺取1萬元,使鄭朝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 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26,600元。 (1)證人鄭朝懷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27至22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425至426頁、430至433頁) (3)鄭朝懷手機內簡訊交易紀錄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435至447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17 (45)陳政瑋 陳政瑋於108年10月17日凌晨00時30分許,於臉書社團「多元化借款」見暱稱「陳力瑋」佯稱可提供借款3萬元,惟須以電信付款6,000元方可放款,使陳政瑋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購買遊戲點數卡且交付儲值序號、密碼。 108年10月17日凌晨1時34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數筆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 108年10月18日上午7時53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00號7-11便利商店康橋門市購買點數卡,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儲值序號與密碼。 6,000元 (1)證人陳政瑋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51至25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48至150頁、154至156頁) (3)陳政瑋相關對話截圖照片─手機內簡訊畫面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截圖、遠傳行動客服查詢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29至145頁) (4)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點數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47頁) (5)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18 (47)游亞臻 游亞臻(原名游孟婕)於108年10月30日上午8時33分許上網時,於臉書「借錢網」、「小額借款證件借款買中古車私分門號汽機車貸款汽機車換現金」張貼借錢需求訊息,暱稱「陳力瑋」之人主動詢問並佯稱可提供借款,還款方式為電信代收方式,與一般借款一樣,使游亞臻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0月30日晚間6時30分至7時56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數筆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8筆。 25,000元 (1)證人游亞臻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63至26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11頁、116至118頁) (3)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19 (48)陳冠裕 陳冠裕於108年11月10日某時許經朋友介紹聯繫「陳力瑋」之人,「陳力瑋」佯稱若幫忙於手機遊戲星城與老子有錢儲值即可獲利,使陳冠裕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1月10日下午1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數筆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 13,620元。 (1)證人陳冠裕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卷二,269至27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卷號八,101頁、107至110頁) (3)陳冠裕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86至100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20 陳瑋 (38)林湧崴 林湧崴於108年9月6日下午2時許上網時,接獲臉書暱稱「陳瑋」之人主動聯繫,佯稱能以手機小額付費後利用刷退款方式轉取金錢,使林湧崴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 108年9月6日下午3時4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共7筆。 14,000元 (1)證人林湧崴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07至20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45至348頁、352至354頁) (3)林湧威手機內交易紀錄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56至362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63至369頁) (5)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21 (39)黃盈程 黃盈程於108年9月8日上午11時許,上網時接獲臉書暱稱「陳瑋」之人主動聯繫佯稱欲以手機門號小額付款額度向其借款,黃盈程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 108年9月8日上午11時23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共9筆,其中8筆成功交易,有1筆交易失敗。 15,000元。 (1)證人黃盈程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13至21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71至373頁、379至382頁) (3)黃盈程手機內交易紀錄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87至397頁) (4)黃盈程遭詐騙案手機截圖一至八(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98至405頁) (5)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22 (40)陳錦澤 陳錦澤於108年9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接獲臉書暱稱「陳瑋」主動聯繫佯稱有賺錢方式邀約加入,陳錦澤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 108年9月20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共7筆。 8,000元 (1)證人陳錦澤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21至22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407至409頁、412至414頁) (3)陳錦澤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簡訊交易紀錄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415至422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23 (43)呂顓言 呂顓言(原名呂靜微)於108年10月7日某許上網時接獲臉書暱稱「陳瑋」主動聯繫佯稱若以電信小額方式購買遊戲店數將會給予現金回饋,呂顓言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 108年10月7日下午4時43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10,000元。 (1)證人呂顓言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39至24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96至200頁) (3)呂靜薇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紀錄查詢畫面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92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24 Liwei Chen (53)陳巧若 陳巧若於108年12月31日某時許,經暱稱「王芷婷」之人介紹暱稱「Liwei Chen」之人,詢問小額代儲賺錢事宜,「Liwei Chen」便佯稱以電信小額代儲可獲得報酬,使陳巧若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 108年12月31日上午10時51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21,250元。 (1)證人陳巧若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95至29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金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至8頁) (3)刑案照片─陳巧若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照片截圖、手機交易簡訊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227至251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25 (58)林鈞尉 林鈞尉於109年1月23日晚間11時許,在臉書社團「借錢網」見暱稱「Liwei Chen」佯稱可以提供小額借款3萬元並以中華電信小額付費作為還款方式,使林鈞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 109年1月23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8,000元 (1)證人林鈞尉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323至32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61至365頁) (3)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26 易威 (10)彭晴威 彭晴威於107年11月27日上午5時47分許,於臉書見暱稱「易威」之人佯稱提供電信小額付款換貸款,使彭晴威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7年11月27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5筆。 15,000元 (1)證人彭晴威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51至5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341至343頁、346至348頁) (3)彭晴威手機內臉書畫面截圖、訊息畫面截圖、交易明細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349至353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27 (11)陳韋庭 陳韋庭於107年11月27日上午9時57分許,於臉書「借錢網」見暱稱「易威」之人佯稱能以遊戲點數換現金,陳韋庭一而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7年11月27日下午3時22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數筆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 19,980元。 (1)證人陳韋庭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55至5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355至359頁、362頁) (3)陳韋庭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363至379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28 (12)陳渙霖 陳渙霖於107年12月3日上午9時40分許,網路所結識暱稱「易威」之人向其佯稱能以遊戲點數換現金,使陳渙霖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7年12月3日上午9時4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完成18筆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 14,800元 (1)證人陳渙霖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59至6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3至8頁) (3)陳渙霖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1至18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29 (14)潘辰軒 潘辰軒於107年12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上網時,暱稱「易威」之人主動以臉書聯繫佯稱只要提供手機門號供其消費,便可匯錢至指定帳戶,潘辰軒因而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7年12月17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 1,300元。 (1)證人潘辰軒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69至7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P51至55頁、59至61頁) (3)潘辰軒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截圖、訊息畫面交易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63至95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30 李辰辰 (44)陳怡穎 陳怡穎於108年10月16日上午某時許在臉書見暱稱「李辰辰」之人張貼賺錢資訊後,以臉書訊息詢問,「李辰辰」佯稱能以代儲點數賺取金錢,陳怡穎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0月16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共14筆。 16,310元 (1)證人陳怡穎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45至24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偵6320卷八,P180-181、000-000(000偵6320卷二,P249)。 (3)陳怡穎手機內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57至179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31 (46)吳益吳益庭於108年10月26日下午1時48分許,暱稱「李辰辰」以臉書訊息詢問是否缺錢並佯稱代儲值手機遊戲星城點數可獲得13,000元,使吳益庭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0月26日下午5時34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 3,000元 (1)證人吳益庭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57至25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19至121頁、125至128頁) (3)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32 (49)廖鋐鈞 廖鋐鈞於108年11月9日下午5時53分許,在臉書見暱稱「李辰辰」之人以訊息詢問是否缺錢,佯稱其可提供貸款3萬元,但需以電信代收方式,廖鋐鈞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1月13日下午5時22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 5,970元 (1)證人廖鋐鈞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75至27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75至78頁、82至84頁) (3)廖鋐鈞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翻拍照、手機簡訊電信回傳畫面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59至74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33 (50)景健哲 景健哲於108年11月26日上午6時12分許在臉書見暱稱「李辰辰」之人可提供未滿18歲之人借貸,並且佯稱若以電信小額付款儲值星城online遊戲帳號便可無卡提款現金新台幣20,000元,使景健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1月26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 10,000元 (1)證人景健哲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81至28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52至58頁) (3)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子發票開立資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1至33頁) (4)被害人遠傳電子帳單查詢(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4至35頁) (5)對話紀錄截圖一至十三(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8至48頁) (6)犯嫌臉書個人首頁名稱與截圖「李辰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53頁) (7)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34 (51)蕭媛之 蕭媛之於108年12月1日某時許在臉書接獲暱稱「李辰辰」之訊息,其佯稱有賺錢管道,先以小額付款幫客戶付錢,過兩天其會幫忙繳清帳單,客戶便會給手續費,手續費中一半將作為報酬,蕭媛之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2月1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 20,000元 (1)證人蕭媛之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87至28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24至25頁、28至30頁) (3)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35 (52)黃浩軒 黃皓軒(原名黃競霆)於108年12月17日上午5時許在臉書社團「借錢周轉網」發文表示有借錢需求,「李辰辰」佯稱可提供2000元借款,黃皓軒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2月17日上午6時16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 2,000元 (1)證人黃皓軒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91至29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9至22頁) (3)FB社團借錢周轉網手機畫面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0頁) (4)消費成功簡訊─手機內簡訊畫面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1頁) (5)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12至16頁) (6)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36 (54)李沛蓉 李沛蓉於108年12月8日下午4時許接獲「李辰辰」之訊息佯稱可靠交易買賣來賺錢,李沛蓉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2月8日下午4時27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 12,000元 (1)證人李沛蓉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301至30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253至256頁、260至261頁) (3)李沛蓉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照片截圖、手機交易簡訊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262至267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37 (55)蔣雅茹 蔣雅茹於109年1月7日上午10時20分許接獲暱稱「李辰辰」之訊息佯稱有快速賺錢的方式並出示其他成交客戶之紀錄,蔣雅茹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9年1月7日晚間11時49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 20,940元 (1)證人蔣雅茹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卷二,307至3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271至277頁、282至283頁) (3)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照片截圖、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手機遊戲星城online遊戲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291至321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38 (56)劉曉玫 劉曉玫於109年1月13日上午10時57分許在臉書見「李辰辰」佯稱購買價值9,830元遊戲點數,可以借貸6萬元,使劉曉玫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9年1月13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且回傳簡訊驗證碼。 9,830元 (1)證人劉曉玫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313至3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23至327頁) (3)劉曉玫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照片截圖、手機交易簡訊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31至334頁) (4)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39 (57)詹雅婷 詹雅婷於108年12月21日下午4時許接獲臉書暱稱「李辰辰」之人佯稱欲借用詹雅婷之手機號碼以小額付費購買遊戲點數,購買完成會給付購買金額之外,還會支付5,000元手續費,詹雅婷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2月21日下午4時54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並回傳簡訊驗證碼。 21,980元 (1)證人詹雅婷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319至3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37至344頁、347至348頁) (3)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照片截圖、遠傳電信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你發娛樂程遊戲點數交易成功畫面截圖、手機內信件apple開立發票通知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49至358頁) (4)遠傳電信109年1月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359至360頁) (5)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7頁) 40 (59)江淑萍 江淑萍於108年2月3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名稱「借錢救急站/證件借款/借錢需求/門號換現金/汽機車借款/急用周轉/負債整合/小額借款/民間融資借貸/辦門號換現金/3C分期」見暱稱「李辰辰」於貼文下方佯稱可提供貸款免利息,使江淑萍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指示操作儲值至手機遊戲「星城Online」以及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小額付費驗證碼。 108年2月3日下午4時09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購買點數並交付點數序號與密碼共21筆。 31,550元 (1)偵辦FACEBOOK陳力瑋等暱稱網路詐欺案偵查報告(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三,28頁) (2)證人江淑萍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一,83至8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一,81至82頁、87頁) (4)電信交易查詢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一,89至91頁) (5)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一,92至93頁) 41 Lin Yo (2)莊淑真 被告於107年7月02日某時許於臉書社團「借錢廣告網歡迎同業一同分享」發見莊淑真欲借錢之貼文,便以「Lin Yo」私訊莊淑真佯稱可提供貸款分期付款零利率,使莊淑真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 107年7月2日下午1時52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共6筆並傳送簡訊驗證碼。 19,470元 (1)證人莊淑真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9至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鹽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125至133頁)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照片黏貼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135至137頁) 42 (3)王巍諭 王巍諭於107年7月14日凌晨2時10分許於臉書社團「小額借款」見暱稱「Lin Yo」佯稱可小額點數換現金與證件借款,使王巍諭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 107年7月14日凌晨2時10分許、3時11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9,000元 (1)證人王巍諭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5至1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139至143頁、148頁) (3)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交易簡訊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151至160頁) 43 史迪祈 (4)許瀚文 許瀚文(原名許義章)於107年8月27日晚間11時46分許,在臉書上見暱稱「史迪奇」之人佯稱可使用手機門號小額付費換現金,許瀚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開通小額付費功能並完成小額付費交易。 107年8月28日3時18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共14筆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該14筆交易消費成功簡訊驗證碼。 9,200元 (1)證人許漢文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1至2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227至231頁 ) (3)臉書暱稱﹝史迪祈﹞首頁─電腦螢幕畫面截圖、許瀚文手機訊息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237至241頁) 44 (5)洪翌晉 洪翌晉於107年9月13日上午11時28分許於臉書上張貼希望小額付費換現金之貼文,暱稱「史迪祈」之人佯稱可提供刷2萬元小額付費換1萬5,000元交易,洪翌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 107年9月13日某時許,以門號0000000000完成交易共5筆、另以門號0000000000完成交易共4筆。 19,500元 (1)證人洪翌晉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7至3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243至246頁、252頁) (3)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253至261頁) 45 (7)巫承諺 巫承諺於107年9月28日下午3時許在臉書刊登缺錢之貼文,「史迪祈」主動聯繫佯稱能提供購買遊戲點數換現金,使巫承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 107年9月28日晚間8時19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共8筆。 20,000元 (1)證人巫承諺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37至3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五,291至293頁、296至297頁) 46 許慶 (18)張誠訓 張誠訓於108年1月27日下午3時許上網時,暱稱「許慶」之人主動聯繫詢問是否有資金需求而佯稱使用手機小額付費購買遊戲點數換現金,張誠訓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 108年1月27日下午3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共4筆。 20,000元 (1)證人張誠訓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91至9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83至188頁、196頁) (3)張誠訓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畫面交易紀錄截圖、交易查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192至195頁) 47 許尼克 (23)張詒智 張詒智於108年3月2日下午3時許於臉書見貼文表示可換現金等資訊便聯繫貼文者即暱稱「許尼克」之人,其佯稱用手機小額付費購買遊戲點數換現金,張詒智陷因而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 108年3月2日下午3時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共47筆。 32,000元 (1)證人張詒智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17至11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55至25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手機交易明細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64至292頁) 48 (24)陳畇喬 陳畇喬(原名陳欣怡)於108年3月11日晚間6時許在臉書社團張貼缺錢之貼文,暱稱「許尼克」之人便主動聯繫並佯稱能提供手機小額付費換現金,使陳畇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 108年3月12日上午7時42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共6筆。 同日8時31分,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下載手機遊戲「星城ONLINE」為帳號0000000000完成儲值遊戲點數共5筆。 20,540元 (1)證人陳畇喬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23至1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93至296頁) (3)手機臉書畫面與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300至314頁) 49 (25)陳琬榕 陳琬榕於108年3月25日上午11時許上網時,暱稱「尼克許」主動聯繫,佯稱能提供手機小額付費換現金,使陳琬榕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 108年3月25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14,075元。 (1)證人陳琬榕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29至13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315至32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照片黏貼紀錄表─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交易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332至340頁) 50 李小安 (36)王露涵 王露涵(原名王予廷)於108年8月12日中午12時許上網時,接獲臉書暱稱「李小安」之人聯繫,佯稱提供借貸,使王露涵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購買遊戲點數卡。 108年8月12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108年8月12日晚間11時37分許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全家超商立都店以全家FamiPort操作購買遊戲點數卡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遊戲序號及密碼。 4,000元 (1)證人王露涵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97至19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17至319頁、322至324頁) (3)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2日付款使用證明影本(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25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照片黏貼(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26至329頁) 51 李小安 (37)杜凱偉 杜凱偉於108年8月23日上午11時40分許接獲暱稱「李小安」之人聯繫佯稱可提供借貸,於同年8月29日某時許連繫杜凱偉佯稱只需要代儲點數即匯出借款,杜凱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進行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 108年8月29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下載手機遊戲「星城ONLINE」並於指定遊戲帳戶儲值。 13,980元 (1)證人杜凱偉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01至20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31至333頁、341至343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刑案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338至340頁) 52 (42)張翔琮 張翔琮於108年10月1日上午4時30分許,經網友「黃珮淇」介紹而認識暱稱「李小安」之人,「李小安」佯稱利用手機小額付費會給高額利息,張翔琮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 108年10月1日上午4時54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5,970元 (1)證人張翔琮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233至2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213至214頁、218至222頁) (3)張翔琮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八,201至212頁) 53 小可西 (line) (22)莊國亨 莊國亨先在網路上留言表示缺錢,於108年2月11日下午2時22分許接獲使用0000000000之人來電佯稱可協助預借現金,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可C」聯繫,佯稱用手機小額付費購買遊戲點數換現金並且約定於民雄火車站進行面交,使莊國亨陷於錯誤,親赴面交時依指示交付手機給予Line暱稱「小可C」之下屬後進行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 108年2月11日下午5時54分許,於民雄火車站,將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手機交付給Line暱稱「小可C」指定之人,以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 8,940元 (1)證人莊國亨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13至11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41至245頁) (3)莊國亨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簡訊畫面交易紀錄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248至253頁) 54 陳小瑋 (26)陳佑陳佑宜先在臉書社團留言缺錢,於108年4月15日凌晨1時56分許上網時,暱稱「陳小瑋」主動聯繫佯稱能提供手機小額付費換現金,使陳佑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 108年4月15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7,830元(原款項為10,030元,其中2,200元已退款) (1)證人陳佑宜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35至13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343至345頁、352至355頁) (3)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截圖、簡訊交易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356至376頁) 55 (29)陳致宏 陳致宏於108年5月12日下午3時許在臉書小額借貸社團,聯繫暱稱「陳小瑋」之人,「陳小瑋」佯稱能提供儲值換現金,使陳致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 108年5月12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11,950元。 (1)證人陳致宏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57至15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65至67頁、71至72頁、78頁) (3)陳致宏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簡訊交易畫面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73-77頁) 56 「力瑋」(LINE)起訴書附件二,記載FACEBOOK陳小瑋應予更正。 (27)張美琴 張美琴於108年4月15日11時05分許,接獲LINE暱稱「力瑋」之人主動聯繫佯稱能以購買遊戲點數賺取金錢,使張美琴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與儲值遊戲點數。 108年4月15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LINE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15,300元 (1)證人張美琴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43至14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六,377至381頁) 57 吳溟溟 (30)林允樂 林允樂於108年5月15日中午12時50許,於臉書社團「收購MYCARD、GASH遊戲點數、小額付費幫你換現金」張貼文章「賣3000小額私我報價假帳 黑單一律不理不要為了小便宜上官司」,隨後收到暱稱「吳溟溟」之訊息佯稱欲以1,950元購買3000元小額付款,使林允樂陷於錯誤,提供交易用手機號碼、身分證號碼、驗證碼。 108年5月12日某時許,被告以林允樂提供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 3,000元 (1)證人林允樂於警詢之證述(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二,163至16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豐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79至83頁、95至96頁) (3)新豐分駐所照片黏貼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七,88至94頁) 附表二:
編號 詐騙臉書帳號 (起訴書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交付點數之時間、方式 點數/匯款金額(新台幣) 卷證出處 1 陳力瑋 (2)鍾政達 鍾政達於108年10月18日晚間9時30分許上網時,見臉書暱稱「陳力瑋」之貼文表示提供兼差工作,「陳力瑋」佯稱係以租用電信代收方式,由鍾政達出租門號來賺取租金,而承租人會負責繳費事宜,係專門靠網路賺錢之商人,使鍾政達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0月19日晚間9時06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8,580元(原款項為15,000元,其中6,420元已退回) (1)證人鍾政達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一,000-000 (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9偵15559卷一,175-177、180、190-192頁 (3)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話紀錄截圖、星城ONLINE帳戶消費紀錄畫面截圖,見109偵15559卷一,181-189 2 (5)涂恩琦 涂恩琦於108年11月14日下午4時23分許上網時,接獲臉書暱稱「陳力瑋」以訊息主動聯繫,佯稱提供小額借款10萬元並扣除1萬元之手續費,惟須以購買遊戲點數以手機內小額付費,涂恩琦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1月14日某時許,於臺南市○○區○○路○段00號之遠傳電信門市,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10,000元 (1)證人涂恩琦警詢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一,000-000 (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9偵15559卷一,299-304 3 (6)詹凱翔 詹凱翔於108年11月25日上午4時30分許上網時,向暱稱「陳力瑋」之人表示欲借10萬元,「陳力瑋」佯稱可以提供10萬元借款,但須先購買價值4,500元之遊戲點數,方可撥款,詹凱翔因而陷於錯誤,並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1月25日上午4時31分許,於南投縣○○市○○路000號291號293號之7-11南投門市以以ibon操作購買遊戲點數卡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遊戲序號及密碼;另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4,500元 (1)證人詹凱翔於警詢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一,000-000 (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9偵15559卷一,325-327、0000000 (0)點數購買明細單據,見109偵15559卷一,332 (4)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年偵15559卷一,333-360 4 (11)鄭又寧 鄭又寧於109年12月3日上午10時許上網時,見臉書暱稱「李辰辰」之人佯稱提供借款,並以GASHPOINT點數抵費用,鄭又寧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9年12月3日下午5時29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00○000號之7-11統一超商興和門市,以ibon操作購買遊戲點數卡並以臉書訊息傳送遊戲序號及密碼。。 3,000元 (1)證人鄭又寧於警詢證述,見109偵15559卷二,000-000 (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9偵15559卷二,141-143、000-000 (0)點數交易明細,見109偵15559卷二,155 (4)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15559卷二,000-000 (0)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二,165-181 5 (29)呂學鑫 呂學鑫於108年6月4日中午12時許收到臉書暱稱「陳力瑋」之訊息,佯稱開通電信小額付費可進行現金貸款,並指示呂學鑫於108年6月4日晚間8時30分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樹德家商碰面,並操作呂學鑫手機進行遊戲點數購買以及儲值遊戲點數至星城遊戲帳號。 108年6月4日晚間9時03分及108年6月4日晚間9時14分 3,000元 (6)證人呂學鑫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三,000-000 (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109偵15559卷三,267、272-274。 (8)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15559卷三,000-000 (0)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三,279、281-301 6 (30)黃紹禔 黃紹緹於108年4月25日至26日期間,在臉書見暱稱「陳力瑋」佯稱提供以門號購買小額遊戲點數進行現金貸款,使黃紹緹陷於錯誤,以臉書聯絡並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儲值於指定遊戲帳號以及提供點數序號,而後遭封鎖。 108年4月25日晚間10時許,將購買之遊戲點數儲值於星城遊戲暱稱「無敵霹靂宥權」、「屬鼠豬」。 9,500元(此係加計4月26日遊戲點數500元,又原始款項總額為10,500元,其中1,000元已退款) (1)證人即黃紹禔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三,000-000 (0)手機遊戲店數消費紀錄畫面截圖,見109偵15559卷三,000-000 (0)000年4月26日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證明聯,見109偵15559卷三,000-000 (0)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三,313-364 108年4月26日晚間7時44分許,將遊戲點數,E遊卡序號000000000、GASH序號0000000000、GASH序號0000000000以臉書訊息傳送給暱稱「陳力瑋」。 7 (31)陳世文 陳世文於108年4月21日至23日期間,在臉書見暱稱「陳力瑋」佯稱提供以門號購買小額遊戲點數進行現金貸款,使陳世文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至指定遊戲帳號。 108年4月21日至108年4月23日期間,將購買之遊戲點數儲值至星城遊戲暱稱「無敵霹靂宥權」。 6,980元 (1)證人即被害人陳世文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三,000-000 (0)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三,000-000 (0)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三,000-000 (0)台灣大哥大APP帳單與繳款紀錄畫面截圖,109偵15559卷三,395 8 (32)胡程堯 胡程堯於108年3月30日某時許,在臉書見暱稱「陳力瑋」佯稱可提供以門號購買小額遊戲點數進行現金貸款,使胡程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卡並交付小額付費驗證碼。 108年3月30日上午7時47分至上午8時5分,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付電信小額付費驗證碼。 10,250元 (1)證人胡程堯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四,3-5 (2)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四,9-16 (3)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陳力瑋」截圖,見109偵15559卷四,17 (4)胡程堯與暱稱「陳小瑋」於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15559卷四,19-27 (5)遠傳電信108年4月小額代收服務繳費通知,見109偵15559卷四,29-30 9 (4)趙千甯 趙千甯(原名鄭文潔)於108年12月14日上午4時19分許接獲暱稱「李辰辰」主動聯繫,佯稱幫忙遊戲玩家代為儲值點數可獲得報酬,趙千甯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2月14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16,000元 (1)證人趙千甯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一,000-000 (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9偵15559卷一,261-264、267、274-275。 (3)趙千甯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接收交易簡訊畫面截圖、手機內點數交易查詢畫面截圖,見109偵15559卷一,269-271、000-000 (0)中華郵政儲金簿封面與內頁影本,見109偵15559卷一,272-273。 10 (7)黃仁毅 黃仁毅於109年1月30日某時許上網時接獲臉書暱稱「李辰辰」主動連繫並佯稱點數代儲1000元便可賺取300元報酬,使黃仁毅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月30日上午4時31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24,800元 (1)證人黃仁毅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一,000-000 (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9偵15559卷一,361-365、000-000 (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案照片,見109偵15559卷一,000-000 (0)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一,401-414 11 (8)顏汝玲 顏汝玲於109年1月10日下午5時許接獲臉書暱稱「李辰辰」主動連繫並佯稱只需要每個月存5000元至8000元不等點數便可借款30萬元,使顏汝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月10日晚間9時25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以及至7-11統一超商科工館門市以ibon操作購買遊戲點數卡並以臉書訊息傳送遊戲序號及密碼。 2,790元 (1)證人顏汝玲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二,9-10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9偵15559卷二,3-8 (3)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點數交易明細,見109偵15559卷二,11 (4)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二,13-30 12 (10)陳韻如 陳韻如於109年1月某日,在臉書社團「找工作,兼職打工徵才網路創業投資,來網路賺錢網賺副業兼差全職正職都在這第一站資訊網,達人粗工臨時工分享區,正短期工讀家庭CANDY代工領周領來這找」,認識臉書暱稱「李辰辰」佯稱只要到「包你發娛樂城」儲職點數便可以獲得報酬,使陳韻如陷於錯誤,並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9年1月27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980元 (1)證人陳韻如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二,80-82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9偵15559卷二,77-79、83-84、87-88 (3)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15559卷二,90-120 (4)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二,121-141 13 (12)謝佳修 謝佳修於108年12月29日16時41分許在臉書見暱稱「李辰辰」之人,主動加其好友表示有借款需求,隨後「李辰辰」佯稱提供電信代收借款,使謝佳修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2月30日10時30分,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3,000元 (1)證人謝佳修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二,000-000 (0)謝佳修手機內接收交易簡訊畫面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15559卷二,000-000 (0)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二,191-214 14 (13)郭長宏 郭長宏於108年11月28日某時許,在臉書見暱稱「李辰辰」刊登借款訊息,主動加好友並表示有借款需求,隨後「李辰辰」佯稱提供小額借款,且須先繳交600元保證金方可放款,郭長宏因玵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1月28日晚間7時27分許,至新竹縣○○鎮○○路000號1樓7-11統一超商崠豪門市以ibon操作購買遊戲點數卡並以臉書訊息傳送遊戲序號及密碼。 600元 (1)證人郭長宏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二,000-000 (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笫一分局西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9偵15559卷二,215-218、000-000 (0)郭長宏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15559卷二,000-000 (0)0-ELEVEN第VZ-00000000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點數交易明細,見109偵15559卷二,224 (5)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二,229-250 15 (14)李欣庭 李欣庭於109年1月27日上午9時22分許透過陳韻如介紹有儲職打工機會,輾轉於臉書上認識暱稱「李辰辰」,「李辰辰」要求儲值遊戲幣,使李欣庭陷於錯誤,並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9年1月27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2,990元 (1)證人李欣庭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二,000-000 (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9偵15559卷二,251-253、000-000 (0)台灣大哥大109年2月小額及其他費用繳款通知影本,見109偵15559卷二,260 (4)現場照片─李欣庭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15559卷二,000-000 (0)與暱稱「李欣庭」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二,267-282 16 (15)楊閔鈞 楊閔鈞於109年1月21日某時許,在臉書上見暱稱「李辰辰」要販賣手機遊戲「極速領域」帳號,當下便以臉書訊息聯繫,隨後「李辰辰」佯稱以3500元作為賣賣價金並以小額付費方式付款,使楊閔鈞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9年1月21日4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3,500元 (1)證人楊閔鈞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二,000-000 (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偵辦楊閔鈞遭詐欺案截圖,見109偵15559卷二,286 (3)與暱稱「楊閔鈞」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二,287-296 17 (16)孟舒棋 孟舒棋於108年11月13日某時許在臉書認識暱稱「李辰辰」,嗣後「李辰辰」佯稱可用電信小額借貸退現金方式借錢,孟舒棋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1月13日晚間7時23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15,000元 (1)證人孟舒棋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二,000-000 (0)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15559卷二,000-000 (0)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二,321-333 18 (17)蔡宜芳 蔡宜芳於108年10月20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得知「李辰辰」所刊登代儲賺錢訊息,便主動聯繫「李辰辰」,「李辰辰」佯稱用手機小額付費代儲遊戲點數儲1000元可獲得報酬4000元,手機須繳費時將會一次幫忙繳清,使蔡宜芳陷於錯誤,並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0月20日晚間9時1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17,413元 (1)證人蔡宜芳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二,000-000 (0)遠傳電信108年11月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見109偵15559卷二,000-000 (0)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15559卷二,343-371 19 (18)馬若芷 馬若芷於不明時間因打工代理儲值點數而認識暱稱「李辰辰」之網友,隨後「李辰辰」佯請馬若芷幫忙儲值遊戲點數,馬若芷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且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0月20日晚間9時1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1,070元 (1)證人馬若芷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二,000-000 (0)與暱稱「Rose Ma」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二,379-397 20 (26)林育彰 林育彰於108年12月14日某時許,於網路上見暱稱「李辰辰」於臉書散布訊息佯稱支付5000元保證金即可借款5萬元,林育彰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08年12月14日晚間10時44分於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以全家FamiPort操作購買遊戲點數卡並以臉書訊息傳送遊戲序號及密碼。 5,000元 (1)證人林育彰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三,000-000 (0)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三,185-190 21 李小安 (3)張家羽 張家羽於108年8月19日8時許接獲暱稱「李敏皓」臉書訊息佯稱提供周轉2萬元、實拿1萬8000元,隨後「李敏皓」佯稱顧店很忙,另由「李小安」出面接洽張家羽,使張家羽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8月19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5,000元 (3)證人張家羽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一,000-000 (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9偵15559卷一,195-197、 (5)張家羽遭詐騙案─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接收交易簡訊畫面截圖、手機內遠傳電信交易查詢畫面截圖、臉書暱稱「李小安」首頁電腦螢幕截圖,見109偵15559卷一,202-218 22 (21)張哲輔 張哲輔於108年8月12日某時許,於臉書見暱稱「李小安」刊登可用電信門號小額換現金之貼文,使張哲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08年8月12日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7筆電信小額付費購買點數。 2,310元 (1)證人張哲輔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三,61-63 (2)張哲輔手機內購買紀錄截圖,見109偵15559卷三,67-68 (3)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三,69-78 23 Liwei Chen (9)鄭皓遠 鄭皓遠於109年1月3日中午12時43分許,接獲臉書暱稱「Liwei Chen」主動連繫並佯稱只要先刷小額代收5000元,便願意借款2萬元,使鄭皓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並交付簡訊驗證碼。 108年1月3日下午2時2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購買遊戲點數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回傳交易簡訊驗證碼 5,080元 (1)證人鄭皓遠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二,33-35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09偵15559卷二,31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見109偵15559卷二,37-59 (4)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二,61-75 24 (27)林可媗 林可煊於108年12月30日晚間8時23分,透過網友「王芷婷」認識「Liwei Chen」,隨後「Liwei Chen」便向林可煊佯稱可以透過儲值星城遊戲點數至暱稱「Liwei Chen」之網友指定帳戶來賺取5000元,林可煊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購買遊戲點數與儲值。 108年12月30日晚間9時23分至9時30分,以門號0000000000之手機登入星城遊戲帳號暱稱「幾錢慢」為該遊戲帳號儲值。 12,900元 (1)證人林可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三,000-000 (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09偵15559卷三,191-196 25 (28)簡誫葦 簡誫葦於109年1月22日上午某時,於臉書社團見暱稱「Liwei Chen」刊登小額借款訊息,並於臉書私訊中佯稱可提供小額現金借貸惟須先以電信小額付費支付手續費2000元,使簡誫葦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身分證字號與行動電話號碼進行電信小額付費交易。 109年1月22日以手機台灣之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款交易四筆。 2,000元 (1)證人簡誫葦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3卷三,000-000 (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9偵15553卷三,225-227、000-000 (0)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3卷三,000-000 (0)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3卷三,259-265 26 Chen Linlin (24)滕奕翔 滕奕翔於108年12月12日晚間11時02分許接獲臉書暱稱「Chen Linlin」之訊息佯稱可透過遊戲點數代儲而獲利,使滕奕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 108年12月12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操作於APP STORE購買遊戲點數、GOOGLEPLAY購買遊戲點數、台灣大哥大電信小額付款。 5,360元 (1)證人滕奕翔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三,000-000 (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09偵15559卷三,000-000 (0)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3卷三,131-136 27 陳力瑋 (25)王致皓 王致皓於108年12月10日上網時於臉書社團「借錢周轉網」認識暱稱「Chen Linlin」之人,其佯稱先以電信小額付款付費遊戲點數後便可提供8000元貸款,使王致皓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購買遊戲點數。 108年12月10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款交易共5筆。 10,000元 (1)證人王致皓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三,000-000 (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109偵15559卷三,000-000 (0)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三,169-179 28 李辰安 (19)潘信宏 潘信宏於108年7月13日於臉書上見提供借貸之連結,點擊後,暱稱「李辰安」主動聯繫且佯稱只要依照指示開通電信小額付費並購買遊戲點數即可完成現金借貸,使潘信宏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08年7月13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款交易共5筆。 10,000元 (1)證人潘信宏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三,3-5 (2)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三,7-17 29 (20)王佑盛 王佑盛於108年6月29日於臉書上見提供借貸之連結,點擊後,暱稱「李辰安」主動聯繫且佯稱只要依照指示開通電信小額付費並購買遊戲點數即可完成現金借貸,使潘信宏陷於錯誤並依其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08年7月13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款。 3,000元 (1)證人王佑盛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三,19-23 (2)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三,25-27 (3)被害人手機內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之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三,27 30 (22)劉俐君 劉俐君於108年7月14日於臉書上見暱稱「李辰安」佯稱可用電信門號小額換現金借貸,使劉俐君陷於錯誤並依其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08年7月14日晚間8時53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電信小額付費交易1筆;108年7月14日某時許,至7-11以ibon操作購買遊戲點數卡。 3,500元 (4)證人劉俐君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三,79-81 (5)手機內簡訊截圖,見109偵15559卷三,85 (6)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三,87-95 31 (23)廖冠蒲 廖冠蒲於108年7月1日於臉書上見暱稱「李辰安」佯稱可用電信門號小額換現金借貸,使廖冠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08年7月1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完成7筆遊戲點數購買小額付費交易。 14,000元 (1)證人廖冠蒲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15559卷三,97-99 (2)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09偵15559卷三,000-000 (0)台灣大哥大小額及其他費用繳款紀錄截圖,見109偵15559卷三,113 (4)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小額及其他費用繳款通知,見109偵15559卷三,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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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