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貴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調偵字第111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羅貴霖於民國109年7月10日上午10時25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大貨車,逆向沿桃園市桃園區民權路由中華路往成功路方向行駛而右轉成功路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已見告訴人孫景明所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成功路直行欲左轉民權路,而在羅貴霖欲轉入之成功路方向車道前行人穿越道停等,仍貿然右轉而發生擦撞,致孫景明人車倒地,而受有右手、左踝挫傷等傷害。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本院訊問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