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258號
TYDM,111,交易,258,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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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仲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25149號),本院認所犯過失傷害部分應改行通常訴訟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㈤告訴乃論之 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仲平於民國110年4 月25日凌晨0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 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中央東路往復興路方向行駛,行經中央 東路與復興路口前某處,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市區道路鋪裝 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仍疏未注意,貿然直行,適李世芸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同向行駛在前,李仲平所駕車輛遂 自後追撞李世芸所駕車輛,致李世芸受有第五頸椎非移位性 骨折、頭部挫傷及前胸壁挫傷等傷害。詎李仲平明知發生交 通事故,仍未下車查看,亦未對傷者施以必要之救護或向警 察機關報案,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逃離現場(其所另涉肇 事遺棄罪部分,經本院另行以111年度壢交簡字第794號簡易 判決審結)。嗣警獲報後調閱監視器影像而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李世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經查,被告被訴此項過失傷害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世芸早於偵查中之111年4月 11日已具狀聲請撤回本件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有告訴人所 提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該聲請撤回告訴狀係於 同年月12日送達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有該署收狀章戳可 資佐證,而聲請人則晚於111年4月13日方以桃檢維妙110偵2



5149字第1119041799號函文檢送本案相關案卷送審,本案則 於111年4月14日上午10時許繫屬本院,此亦有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上述函文與其上本院收狀章戳可證,是聲請人就告訴 人已於偵查中撤回告訴之過失傷害部分,未依法為不起訴處 分,而逕予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程序顯違反上 述規定,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 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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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