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362號
TYDM,110,訴,1362,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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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葵



黃佳華





傅宗明



張睿



朱育絢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0
514號、110年度偵字第6113號、第6114號、第6115號、第6116號
、第6117號、第6120號、第6122號、第6123號、第6125號、第第
6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吳俊葵犯如附表A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宣告刑及沒收」 欄所示之刑,上述宣告有期徒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 年。應沒收之物如附表A「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二)黃佳華無罪。
(三)傅宗明犯如附表B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B「宣告刑及沒收」 欄所示之刑,上述宣告有期徒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 年。應沒收之物如附表B「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四)張睿宏犯如附表C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C「宣告刑及沒收」 欄所示之刑,上述宣告有期徒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 年。應沒收之物如附表C「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五)朱育絢犯如附表D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D「宣告刑及沒收」 欄所示之刑,上述宣告有期徒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 年陸月。應沒收之物如附表D「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朱 育絢就附表三編號1被訴部分免訴。 
事 實
一、吳俊葵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於民國106年間,各自加 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奇」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 詐欺集團(其等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均經前案判決 確定),擔任收取詐騙款項,俗稱「車手」之工作,並以每 次提領金額2%為報酬,而與「阿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A至D「對應犯罪事實」 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A至D「對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手法 ,詐騙如附表A至D「對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人,使其等陷 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A至D「對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 ,匯款如附表A至D「對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 A至D「對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人頭帳號後,該詐欺集團成 員即通知吳俊葵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等人可前往領取 詐欺款項及應提領之金額,渠等分別於如附表A至D「對應犯 罪事實」欄所示時、地,提領詐騙款項後,先將該等現金扣 除自己可獲得之報酬,再將餘款交由詐欺集團上手。嗣經警 方調閱提款機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實施清查,而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A至D「對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 各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之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 文。又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 亦有明文。本院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業據被 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檢察官所提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 示沒有意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檢察官、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結果,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



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相關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 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 力。  
二、訊據被告吳俊葵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對於上開犯罪事 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39頁至第441頁),核與證人即附 表A至D「對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於警詢時 之指證相符,並有如附表A至D「對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被 害人、告訴人帳戶交易明細、開戶基本資料、匯款單據及交 易明細、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各1份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附卷可查(以 上卷證繁浩,詳細出處請查閱電子卷證索引),足認上開被 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上 開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 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 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 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 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 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 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 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34年上字第862號判 例、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 意旨參考)。詐欺集團為實行詐術騙取款項,並蒐羅、使用 人頭帳戶以躲避追緝,各犯罪階段緊湊相連,係需多人縝密 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雖各共同正犯僅 分擔實行其中部分行為,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是 以部分詐欺集團成員縱未直接對被害人施以詐術,如有接收 人頭帳戶金融卡、測試、回報供為其他成員實行詐騙所用, 或配合提領款項,從中獲取利得,餘款交付其他成員等行為 ,所為均係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尤其



是配合提領贓款,被害人遭詐欺集團詐騙後,雖已將款項匯 入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但上開款項在詐欺集團成實際 提領前,該帳戶隨時有被查覺而遭凍結之可能,故分擔提領 詐騙所得贓款之「車手」,更是詐欺集團最終完成詐欺取財 犯行之關鍵角色,而擔任「收水」工作者,係向「車手」取 回所提領之贓款,若無負責「收水」之人,則詐欺集團幕後 成員將贓款收回獲利之目的,亦難以達成。是本案擔任「車 手」工作之被告吳俊葵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於上開 詐欺取財犯行中,係擔任不可或缺之角色,其等領款行為使 本件詐欺集團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並欲藉此獲得 報酬,足徵其等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詐欺集團之分 工,揆諸前開說明,就其等參與之詐欺取財,應與本件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論以共同正犯,而就各該犯行之全部犯罪事實 共同負責。核被告吳俊葵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分別如 附表A至D「對應犯罪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 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認 為上開被告之上開行為尚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 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等語,然被告吳俊 葵、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僅係奉詐欺集團上游指示取卡 並提款,對於各提款卡是否係由各帳戶所有人遺失、失竊、 被騙交付或是以幫助詐欺方式提供,均無所悉,難認被告吳 俊葵、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以提款卡領款當時具有以不 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主觀犯意,此部分本 應宣告無罪,然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若有罪,與被告前開宣 告有罪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吳俊葵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雖係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然起訴書並未 於犯罪事實欄及所犯法條欄論及被告吳俊葵傅宗明張睿 宏、朱育絢有洗錢之行為事實或構成洗錢防制法相關罪責之 主、客構成要件,公訴意旨亦無補充,本院就此部分自無庸 審酌,併此敘明。被告吳俊葵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與 前述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應論共同正犯。上述各被害人分別係受同一詐欺集團所騙 ,接續於不同時間匯出金錢,此部分被告吳俊葵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等人之各次取款犯罪行為,時間緊密、地點 相近,犯罪手段相同,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按刑 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 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 ,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吳俊葵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所犯分



別如附表A至D「對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各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吳俊葵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不思以正途賺 取錢財,貪圖不法利益,擔任詐欺集團領款車手,使詐欺集 團得以順利取得告訴人或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致告訴人或 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安全,所為 實有不該,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但均無賠償各 被害人、告訴人之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於詐欺集團內 之分工角色、參與程度、犯罪所生損害、所獲利益、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及其等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告 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A 至D「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斟酌其等所犯罪質、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 被告施以矯正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數罪為整體非 難評價,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又被告吳俊葵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均自承可由各取款 車手獲得提領金額的百分之二,作為其酬勞,此部分自應分 別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 吳俊葵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所用之提款卡,其所有權 究為何人所有,未經公訴意旨敘明,且本身價值低微,且可 隨時向金融機關申請補發,又該些帳戶既經列為警示帳戶, 在解除警示帳戶前,均無法供提存款項使用,是該些提款卡 已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佳華於民國106年間,加入「阿奇」 之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收取詐騙款項,俗稱「車手」之 工作,並以每次提領金額2%為報酬,而與「阿奇」所屬之詐 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3人以上犯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4 、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21所示時間,以如上述附表所示之手法,詐騙如上述附表所 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上述附表所示之時間, 匯款如上述所示之金額至如上述所示之人頭帳號後,該詐欺 集團成員即通知被告黃佳華等人可前往領取詐欺款項及應提 領之金額,渠等分別於如上述所示時、地,提領詐騙款項後 ,先將該等現金扣除自己可獲得之報酬,再將餘款交由詐欺 集團上手。嗣經警方調閱提款機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實施 清查,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黃佳華涉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 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 參照)。又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 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共同被告具有共犯關 係者,雖其證據資料大體上具有共通性,共犯所為不利於己 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其他共犯 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 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 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認定,即尚須以補強 證據予以佐證。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黃佳華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黃 佳華不利於己之供述、證人即上述附表所示之人即被害人於 警詢中之證述、如上述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人帳戶交易明細 、開戶基本資料、匯款單據及交易明細、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各1份 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黃佳華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伊於案發之2 日在高鐵苗栗站偶遇友人即同案被告吳俊葵,並一同前往桃 園的華泰名品城,約定要一起吃飯,但伊沒有參與吳俊葵該 2日於華泰名品城之提領詐欺款項行為等語(見偵字第30514 號卷一第19頁、本院卷第439頁以下)。經查: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吳俊葵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案發之2日 在高鐵苗栗站偶遇友人即被告黃佳華、同案被告傅宗明,並 一同前往桃園的華泰名品城,被告黃佳華只是與伊一起去華 泰名品城,但沒有參與伊該2日於華泰名品城之提領詐欺款 項行為,伊與同案被告傅宗明領錢時,被告黃佳華亦不在場 等語(見本院卷第349頁以下),足認被告黃佳華之上開辯詞 並非無所依憑。復查卷附之案發當時ATM監視錄影翻拍畫面( 見偵字第30514號卷二第245至251頁),領款之人確實僅見被



吳俊葵傅宗明,而未見被告黃佳華,自難僅憑被告黃佳 華於案發之2日與被告吳俊葵有所接觸,遽認被告黃佳華有 參與此部分領取詐欺款項之加重詐欺罪犯行。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認被告黃佳華涉犯此部分犯行所憑之證據 ,在客觀上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因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院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就被告黃佳華被訴此部 分犯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參、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育絢於民國106年間,加入「阿奇」 之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收取詐騙款項,俗稱「車手」之 工作,並以每次提領金額2%為報酬,而與「阿奇」所屬之詐 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3人以上犯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時間,以如上述附表所示之手法,詐騙如上述附表所示 之人,使其陷於錯誤,於如上述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上 述所示之金額至如上述所示之人頭帳號後,該詐欺集團成員 即通知被告朱育絢傅宗明等人可前往領取詐欺款項及應提 領之金額,渠等分別於如上述所示時、地,提領詐騙款項後 ,先將該等現金扣除自己可獲得之報酬,再將餘款交由詐欺 集團上手。嗣經警方調閱提款機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實施 清查,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朱育絢涉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 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嫌云云(附表 三編號1之部分,被告傅宗明業據本判決認定有罪如上,僅 為行文方便,於此敘明,被告傅宗明此部分犯行不在免訴範 圍內)。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 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 ,此即法院管轄權發生競合時,法律明定之管轄歸屬依據。 同一案件,先後繫屬法院時,後繫屬之法院於管轄權即屬欠 缺,後繫屬的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為不受理 判決;然為避免一行為受雙重危險判斷,基於一事不再理原 則,先繫屬法院之判決若已經確定者,因同一案件曾經判決 確定,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故 若同一案件繫屬於數個法院,繫屬之數個法院中,其中一法 院已先為實體判決,並經確定者,其餘繫屬法院即應為免訴 判決。
三、查,檢察官所起訴之附表三編號1之關於被告朱育絢涉案部



分,起訴之犯罪事實所載詐騙時間、方式、對象、金額等節 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3號判決(嗣於108年11 月8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判 決確定)所認定事實(下稱前案)完全相同,並經法院判決 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被告朱育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故本案(即附表三編號1之關於被告朱育絢 涉案部分)與前案顯係同一案件。而前案已先判決確定在案 ,故就重複起訴之本案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肆:其他說明 
一、起訴書於所附附表有誤繕之明顯錯誤部分,業據公訴檢察官 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347頁),本判決所列之附表一至六, 即為根據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以供對照之 用。
二、起訴書於附表三編號4、6之部分,並未敘明取款車手究竟為 何人,亦無敘明取款之時間、地點、金額,除此之外,起訴 書並於附表三編號4、5、6備註欄說明「業經判決確定」(經 本院職權查詢,被告朱育絢傅宗明就該部分事實分別經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453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1411號、1484號判決判決有罪確定),本院依據 客觀文義解釋,該附表三編號4、5、6所列事實僅為檢察官 對於相關卷宗之附帶描述,自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本院自無 庸審理。
三、起訴書於附表三編號11之部分,並未敘明被害人被騙之金額 、匯款之時間、受款銀行、以及取款車手究竟為何人,亦無 敘明取款之時間、地點、金額,除此之外,起訴書並於上開 附表備註欄說明「另為不起訴處分」,本院依據客觀文義解 釋,該部分事實僅為檢察官對於相關卷宗之附帶描述,自不 在本件起訴範圍,本院自無庸審理,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皓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信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30514號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下同) 匯入人頭戶帳號、戶名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1 黃秀華(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7日17時24分許,致電黃秀華,向佯稱黃秀華其在明洞國際網站購買口紅,因作業疏失誤設為20筆交易之批發商,將多付款,需取消等語,致黃秀華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7日18時44分46秒 29,985元 000-000000000000楊朝勝楊朝勝,所涉犯行,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傅宗明 ⑴106年12月27日19時1分58秒,提領20,000元 ⑵同日19時02分38秒,提領20,000元 ⑶同日19時03分29秒,提領20,000元 ⑷同日19時04分11秒,提領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泰名品城) 2 黃怡菁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7日18時30分許,致電黃怡菁,自稱為雄獅旅行社人員,向黃怡菁佯稱因訂票系統異常,導致重複下訂交易,將多付款項等語,致黃怡菁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7日18時50分18秒 49,987元 106年12月27日18時50分18秒 49,987元 3 林行佑(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7日16時24分許,致電林行佑,自稱為采定國際公司人員,向林行佑佯稱將其誤設為批發商,將多付款項,需取消等語,致林行佑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 106年12月27日17時23分07秒 29,985 000-0000000000000陳資穎(陳資穎,所涉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傅宗明 ⑴106年12月27日17時42分12秒,提領20,005元 ⑵同日17時43分00秒,提領20,005元 同上 4 周書羽(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7日16時29分許,致電周書羽,自稱為雄獅旅行社人員,向周書羽佯稱因訂票系統異常,導致重複下訂交易,將多付款項等語,致周書羽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7日17時01分40秒 29,989 000-0000000000000陳資吳俊葵黃佳華 ⑴106年12月27日17時09分47秒,提領20,005元 ⑵同日17時10分25秒,提領20,005元 ⑶同日17時11分09秒,提領19,705元 同上 106年12月27日17時04分49秒 29,989 5 黃秀華 同編號1 106年12月27日19時25分44秒 29,985 000-000000000000鄒佳蓉鄒佳蓉,所涉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傅宗明 ⑴106年12月27日19時29分24秒,提領20,005元 ⑵同日19時29分57秒,提領20,005元 ⑶同日19時30分34秒,提領20,005元 ⑷同日19時30分31秒,提領20,005元 同上 6 郭佳宜(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7日18時1分許,致電郭佳宜,自稱為熊媽媽買菜網站會計人員,向郭佳宜佯稱因作業疏失重複交易,將多付款項,致郭佳宜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7日19時29分17秒 29,985 7 劉怡秀(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7日18時25分許,致電劉怡秀,自稱為雄獅客服人員,向劉怡秀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系統新增1筆其下訂之商品等語,致劉怡秀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7日19時41分27秒 30,000(扣除手續費15元,實際金額 29,985) 000-000000000000鄒佳蓉 傅宗明 106年12月28日10時30分34秒,提領30,115元 同上 8 周書羽 同編號4 106年12月27日 49,987 000-00000000000陳資吳俊葵黃佳華 106年12月27日17時,提領20,005元,共5次 同上 106年12月27日 49,987 9 林行佑 同編號3 106年12月27日17時26分54秒 24,985 000-00000000000楊朝勝 吳俊葵黃佳華 ⑴106年12月27日17時44分31秒,提領27,985元 ⑵同日17時47分05秒,提領20,005元 ⑶同日17時47分45秒,提領20,005元 ⑷同日17時48分27秒,提領16,805元 ⑸同日18時00分23秒,提領16,005元 ⑹同日18時25分48秒,提領5,005元 同上 10 黃子豫(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7日17時許,致電黃子豫,自稱為台亞壓克力公司人員,向黃子豫佯稱其購物有誤下訂多筆交易,將多付款項等語,致黃子豫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7日17時27分50秒 29,982 106年12月27日17時46分48秒 13,985 11 楊永成(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7日17時許,致電楊永成,自稱為瘋狂麥克購物網客服人員,向楊永成佯稱其購買手錶,因作業疏失誤刷為30筆交易,將多付款項,致楊永成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7日17時53分50秒 15,923 12 綦㤢裙(原名綦家駒、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7日18時19分許,致電綦家駒,自稱為173WiFi租借公司人員,向綦家駒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誤設為高級會員,需解除等語,致綦家駒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7日19時06分秒 29,985 000-000000000000陳沛璇陳沛璇,所涉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吳俊葵黃佳華 ⑴106年12月27日,提領20,005元,5次 ⑵同日,提領19,805元,1次 同上 13 劉怡秀 同編號7 106年12月27日19時07分 29,989 106年12月27日19時11分 29,989 14 陳俊云(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7日17時38分許,致電陳俊云,自稱為網路賣家,向陳俊云佯稱其網購訂單有異,須至ATM前操作更正等語,致陳俊云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7日19時11分 29,987 15 郭佳宜 同編號6 106年12月27日19時23分 29,985 000-000000000000陳沛璇 吳俊葵黃佳華 ⑴106年12月27日,提領20,005元 ⑵同日,提領10,005元 同上 16 陳心堤(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8日21時36許,致電陳心堤,自稱為臉書公司會計人員,向陳心堤佯稱其在網站購買染髮洗髮劑,因作業疏失誤設為24筆交易之批發商,將多付款項等語,致陳心堤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9日17時22分49秒 30,000(扣除手續費15元,實際存入金額 29,985) 000-0000000000000楊心怡楊心怡,所涉犯行,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吳俊葵黃佳華 ⑴106年12月29日17時23分46秒,提領17,005元 ⑵同日17時24分43秒,提領20,005元 ⑶同日17時25分24秒,提領10,005元 同上 17 陳俊云 同編號14 106年12月27日19時32分44秒 29,985 000-0000000000000陳沛璇 吳俊葵黃佳華 ⑴106年12月27日19時46分40秒,提領20,005元 ⑵同日19時47分24秒,提領20,005元 ⑶同日19時48分12秒,提領13,805元 ⑷同日20時03分26秒,提領20,005元 ⑸同日20時04分06秒,提領20,005元 ⑹同日20時04分49秒,提領20,005元 ⑺同日20時06分34秒,提領20,005元 ⑻同日20時07分24秒,提領16,205元 同上 106年12月27日19時55分30秒 29,985 18 綦㤢裙 同編號12 106年12月27日19時33分07秒 24,000 19 劉怡秀 同編號7 106年12月27日20時02分53秒 29,985 20 葉瑞雲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7日19時4分許,致電葉瑞雲,向葉瑞雲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購買2筆交易,將多付款項等語,致葉瑞雲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7日19時49分34秒 29,985 106年12月27日19時51分59 19,400 21 呂昆達(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9日16時許,致電呂昆達,自稱為網路賣家,向呂昆達佯稱因工讀生作業疏失誤設為20筆訂單之批發商,將多付款項等語,致呂昆達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106年12月29日17時15分47秒 17,185 000-000000000000林諭禎 (林諭禎,所涉犯行,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書確定) 吳俊葵黃佳華 ⑴106年12月29日17時23分46秒,提領17,005元 ⑵同日17時24分43秒,提領20,005元 同上
附表二:110年度偵字第6122號部分,被告張睿宏提領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存款時間 匯款/存款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名 匯入帳戶 車手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地址 提領金額(新台幣) 共犯 1 魏秀芳(提告) 107年1月02日19時許,詐騙集團佯稱為網路購物平台(OB嚴選)向魏女佯稱購物選錯項目,選成重複扣款12次,須至提款機設定因而遭詐騙。 107.01.02 20:49 29,985 許勝騏(所涉犯行,業經判決確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0000000 2020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0 0000000 2024 10,000 0000000 2034 20,000 0000000 2035 10,000 0000000 2059 20,000 2 陳俊瑋(提告) 107年1月02日19時許,詐騙集團佯稱為FB購物平台向陳男佯稱購物錯誤,重複購買相同商品數台電扇,須至提款機設定因而遭詐騙。 107.01.02 21:04 30,000 0000000 2110 20,000 0000000 2110 10,000 0000000 0003 桃園市○○區○○街00號 100 0000000 0005 桃園市○○區○○街00號 100 3 呂嘉弘(不提告) 107年1月02日17時許,詐騙集團佯稱為網路購物賣家,向呂男佯稱購物錯誤,重複購買多筆相同商品,須至提款機設定因而遭詐騙。 107.01.02 20:28 30,000 4 李建和(提告) 107年1月07日20時許,詐騙集團佯稱為購物網站員工,向李男佯稱購物設定扣款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至提款機設定因而遭詐騙。 107.01.07 22:27 29,989 李依潔(所涉犯行,業經判決確定)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2252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60,000 0000000 2253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59,700 0000000 2312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2313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005 5 陳苡蓁(不提告) 107年1月07日21時許,詐騙集團佯稱為購物網站人員,向陳女佯稱網路購物時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至提款機設定因而遭詐騙。 107.01.07 22:44 29,985 任琦(所涉犯行,業經不起訴)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2417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傅宗明 107.01.07 23:28 15,000 0000000 002458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005 107.01.08 00:04 29,985 107.01.08 00:23 29,999 107.01.07 22:27 29,985 李依潔 同前帳戶 0000000 225214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60,000 107.01.07 23:09 29,987 0000000 225305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59,700 0000000 231245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231336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005 107.01.07 22:56 14,985 林昕瑾(所涉犯行,業經判決確定)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224814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30,000 107.01.07 23:31 13,000 0000000 224927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30,000 107.01.08 00:25 29,985 0000000 225019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2,000 107.01.08 00:45 21,985 0000000 230028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5,000 0000000 230442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230522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233241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3,005 0000000 001427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0 0000000 002839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002931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003009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003049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003134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7,005 0000000 005129 桃園市○○區○○路00號 20,005 0000000 005203 桃園市○○區○○路00號 2,005 6 楊凱傑(提告) 107年1月07日20時許,詐騙集團佯稱為購物網站人員,向楊男佯稱網路購物時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至提款機設定因而遭詐騙。 107.01.07 22:21 29,985 李依潔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225214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60,000 0000000 225305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59,700 0000000 231245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231336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005 7 劉韋伶(提告) 107年1月07日21時許,詐騙集團佯稱為蝦皮購物網站人員,向劉女佯稱網路購物時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至提款機設定因而遭詐騙。 107.01.07 22:15 21,993 林昕瑾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224814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30,000 0000000 224927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30,000 0000000 225019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2,000 0000000 230028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5,000 0000000 230442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230522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233241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3,005 0000000 001427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0 0000000 002839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002931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003009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003049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003134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7,005 0000000 005129 桃園市○○區○○路00號 20,005 0000000 005203 桃園市○○區○○路00號 2,005 8 王俊傑(提告) 107年1月31日14時許,詐騙集團佯稱為被害人裝冷氣之店家(猜猜我是誰),向被害人表示將工錢改匯至人頭帳戶,因而遭詐騙。 107.01.31 14:30 238,500 葉羽芯(所涉犯行,另行偵辦中)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55349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155520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155609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155808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155857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155944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160111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 0000000 160157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005

附表三:110年度偵字第6126、6114號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存款時間 匯款/存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號 提款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款人、收水 備註 1 陳建宇(提告) 107年3月16日10時30分許,詐騙集團佯稱為友人向其借款等語。 (匯)107年3月16日13時30分(華南) 160,000 台灣銀行中工分行000-000000000000(張嘉恒帳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107年3月16日16時35分,龜山區復興一路62號統一超商-新長明 20,005 朱育絢傅宗明 朱育絢部分業經台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853號判決確定。 107年3月16日16時36分,龜山區復興一路62號統一超商-新長明 20,005 朱育絢傅宗明 107年3月16日16時37分,龜山區復興一路62號統一超商-新長明 20,005 朱育絢傅宗明 107年3月16日16時38分,龜山區復興一路62號統一超商-新長明 10,005 朱育絢傅宗明 107年3月16日16時39分,龜山區復興一路62號統一超商-新長明 10,015 朱育絢傅宗明 2 王暐筑(提告) 107年3月10日17時34分許,詐騙集團佯稱為讀冊生活購物平台,稱多訂12本書,須協助解除設定等語。 (存)107年3月10日19時8分(跨存) 29,985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楊峻明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107年3月10日19時31分,龜山區復興一路8號環球林口購物中心(永豐銀行) 20,005 朱育絢傅宗明 107年3月10日19時32分,龜山區復興一路8號環球林口購物中心(永豐銀行) 10,005 朱育絢傅宗明 3 劉晉瑋(未提告) 107年3月10日22時20分許,詐騙集團佯稱為讀冊生活購物平台,稱多訂12本書,須協助解除設定等語。 (匯)107年3月10日22時45分(玉山) 26,960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楊峻明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107年3月10日22時50分,龜山區復興一路144號1樓全家超商-龜山金石店 20,005 朱育絢傅宗明 107年3月10日22時51分,龜山區復興一路144號1樓全家超商-龜山金石店 7,005 朱育絢傅宗明 (匯)107年3月10日23時40分(玉山) 29,985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楊峻明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107年3月10日23時20分,龜山區復興一路144號1樓全家超商-龜山金石店 20,005 朱育絢傅宗明 107年3月10日23時21分,龜山區復興一路144號1樓全家超商-龜山金石店 9,005 朱育絢傅宗明 107年3月10日23時24分,龜山區文化二路38-11號-林口分行 905 朱育絢傅宗明 4 陳勇志(提告) 107年3月12日10時34分許,佯稱為友人向其借款等語。 (匯)107年3月12日10時57分(郵) 25,000 郵政000-00000000000000(蕭廣煌帳戶,另行偵辦中) 朱育絢傅宗明部分業經苗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確定。 (匯)107年3月12日10時58分(郵) 25,000 5 林清山(提告) 107年3月11日13時57分許,佯稱為友人向其借款等語。 (匯)107年3月12日12時36分(郵) 120,000 郵政000-00000000000000(蕭廣煌帳戶,另行偵辦中) 107年3月12日12時42分,龜山區復興街5號地下1樓-林口長庚醫院麥當勞(元大銀行) 20,005 朱育絢傅宗明 1.朱育絢部分業經台中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53號判決確定。 2.傅宗明部分業經台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11、1484號判決確定。 107年3月12日12時43分,龜山區復興街5號地下1樓-林口長庚醫院麥當勞(元大銀行) 20,005 朱育絢傅宗明 107年3月12日12時43分,龜山區復興街5號地下1樓-林口長庚醫院麥當勞(元大銀行) 20,005 朱育絢傅宗明 107年3月12日12時44分,龜山區復興街5號地下1樓-林口長庚醫院麥當勞(元大銀行) 20,005 朱育絢傅宗明 107年3月12日12時45分,龜山區復興街5號地下1樓-林口長庚醫院麥當勞(元大銀行) 20,005 朱育絢傅宗明 107年3月12日12時45分,龜山區復興街5號地下1樓-林口長庚醫院麥當勞(元大銀行) 20,005 朱育絢傅宗明 6 曾文鈞(提告) 107年3月13日17時47分許,詐騙集團佯稱為先前在網路上買東西,簽到會自動扣款8個月記錄,須協助解除設定等語。 (匯)107年3月13日18時17分(郵) 25,123 郵政000-00000000000000(蕭廣煌帳戶,另行偵辦中) 1.朱育絢部分業經台中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53號判決確定。 2.傅宗明部分業經台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11、1484號判決確定。 7 劉于寧(提告) 107年3月10日14時許,詐騙集團佯稱為讀冊生活購物平台遭操作錯誤,須協助解除設定等語。 (匯)107年3月10日15時48分(郵) 29,980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楊舒茵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107年3月10日16時37分至16時38分,龜山區復興一路8號環球林口購物中心(永豐銀行) 52,000 61,700 15,000 朱育絢傅宗明 8 陳彥龍(提告) 107年3月10日14時27分許,詐騙集團佯稱為購物遭錯誤設定,須協助解除設定等語。 (匯)107年3月10日16時30分(臺銀) 22,030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楊舒茵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107年3月10日16時37分至16時38分,龜山區復興一路8號環球林口購物中心(永豐銀行) 朱育絢傅宗明 9 李睿謙(提告) 107年3月10日16時9分許,詐騙集團佯稱為讀冊生活網路書店,稱誤設為連續8筆訂單,須協助解除設定等語。 (匯)107年3月10日17時42分(中信) 6,387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楊舒茵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107年3月10日16時37分至16時38分,龜山區復興一路8號環球林口購物中心(永豐銀行) 朱育絢傅宗明 10 卓俊廷(提告) 107年3月10日17時許,詐騙集團佯稱為讀冊生活購物平台,稱訂單有誤,須協助解除設定等語。 (匯)107年3月10日18時8分(郵) 8,001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楊舒茵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107年3月10日16時37分至16時38分,龜山區復興一路8號環球林口購物中心(永豐銀行) 朱育絢傅宗明 11 楊舒茵 107年3月5日,在打工群組,提供帳戶可以領1萬元。 另為不起訴處分



附表四:110偵6113號、6116號、6117號、6123號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詐術 匯入帳號 金額(元)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林芸巧(未提告) 107.1.20 佯稱係其購買物品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協助解除錯誤設定等語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秉融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188,029 桃園市○○區○○路00號 張睿宏、傅宗明(陪) 2 林佩珍(提告) 107.3.12 佯稱係其購買物品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協助解除錯誤設定等語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林慧如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29,987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朱育絢傅宗明(陪) 3 吳家誠(提告) 107.3.12 佯稱係其購買物品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協助解除錯誤設定等語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林慧如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7,123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朱育絢傅宗明(陪) 4 薛之雅(不提告) 107.3.12 佯稱信用卡遭盜刷,要依指示操作等語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蔡明治帳戶,業經不起訴處分) 29,988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702號 朱育絢傅宗明(陪)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王宇弘帳戶,所涉犯行,業經判決確定) 30,000 朱育絢傅宗明(陪) 5 陳蔡阿桃(提告) 107.3.12 佯稱為友人向其借款等語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 55,000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朱育絢傅宗明(陪) 6 程大鵬(提告) 107.3.12 佯稱為親友向其借款等語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李季蓉帳戶,另行偵辦中) 160,000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朱育絢傅宗明(陪) 7 莊佳穎(不提告) 107.1.22 佯稱販賣Iphone手機 000-00000000000000(簡一承帳戶,業經不起訴處分) 60,000 桃園市○○區○○街0號 傅宗明、劉韋頡(另行通緝) 8 陳盈璇(提告) 107.1.22 佯稱係其購買物品誤設定為多筆,須協助解除錯誤設定等語 000-00000000000000(林曉美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4,185 桃園市○○區○○○路00號 傅宗明、劉韋頡(另行通緝) 5,985 11,989 9 阮沛珍(提告) 107.1.22 佯稱係其購買物品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協助解除錯誤設定等語 000-00000000000000(林曉美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38,123 桃園市○○區○○○路00號 傅宗明、劉韋頡(另行通緝) 000-00000000000(陳蕎葳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59,970 桃園市○○區○○○路000號 傅宗明、劉韋頡(另行通緝) 10 黃舒湄(提告) 107.1.22 佯稱協助取消機票,須配合操作等語 000-00000000000000(林曉美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29,987 桃園市○○區○○○路00號 傅宗明、劉韋頡(另行通緝) 11 羅宛芬(提告) 107.1.22 佯稱係其訂購飯店誤設定為多筆,須協助解除錯誤設定等語 000-00000000000(陳蕎葳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119,942 桃園市○○區○○○路000號 傅宗明、劉韋頡(另行通緝) 000-00000000000(黃兆吟帳戶,審理中) 59,974 桃園市○○區○○○路00號 傅宗明、劉韋頡(另行通緝) 12 何錦雲(提告) 107.1.22 佯稱係其購買物品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協助解除錯誤設定等語 000-00000000000000(丁政堯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29,985 桃園市○○區○○○路00號 傅宗明、劉韋頡(另行通緝) 13 黃宜慧(提告) 107.1.22 佯稱係其購買物品金額誤設,須協助解除錯誤設定等語 000-00000000000000(丁政堯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19,985 桃園市○○區○○○路00號 傅宗明、劉韋頡(另行通緝) 14 邱勤圍(提告) 107.1.22 佯稱係其購買物品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協助解除錯誤設定等語 000-000000000000(曾昱翔,業經判決確定) 21,000 桃園市○○區○○○路000號 傅宗明、劉韋頡(另行通緝) 15 林冠宇(不提告) 107.1.22 佯稱係其購買物品誤設定為多筆,須協助解除錯誤設定等語 000-000000000000(曾昱翔,業經判決確定) 42,030 桃園市○○區○○○路000號 傅宗明、劉韋頡(另行通緝) 16 楊士緯(提告) 107.1.22 佯稱係其購買物品誤設定為多筆,須協助解除錯誤設定等語 000-000000000000(曾昱翔,業經判決確定) 30,000 桃園市○○區○○○路000號 傅宗明、劉韋頡(另行通緝)

附表五:110偵6125號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存入金額 匯款/存入警示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車手 1 黃筱筑(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07年3月12日20時32分 2.107年3月12日21時03分 1、29,985元 2、25,985元 000-000000000000(呂俊賢帳戶,業經判決確定) 1.107年3月12日20時52分 2.107年3月12日20時53分 3.107年3月12日20時54分 4.107年3月12日20時55分 5.107年3月12日20時56分 6.107年3月12日21時01分 7.107年3月12日21時05分 8.107年3月12日21時06分 9.107年3月12日21時39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楊梅分行) 新臺幣14萬2700元 朱育絢 2 蘇晟賢(提告) 訂單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等語 107年3月12日20時57分 13,123 3 饒子萱(不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07年3月12日21時34分 4,123 4 柯律安(提告) 訂單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等語 107年3月12日20時41分 4,989 5 宮文彥(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07年3月12日20時24分 1、29,985 2、29,989 6 邱淑媖(不提告) 訂單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等語 107年3月15日16時54分 29,989 000-000000000000(宋旻慧帳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1.107年3月14日23時10分 2.107年3月14日23時11分 3.107年3月14日23時12分 4.107年3月14日23時45分 5.107年3月14日23時46分 6.107年3月14日23時47分 7.107年3月15日0時10分 新臺幣8萬8200元 7 陳聖鵬(提告) 訂單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等語 107年3月15日17時27分 29,012 8 謝芷婕(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07年3月14日22時32分 29,985 9 邱翊婷(提告) 解除升級VIP 107年3月15日17時33分 29,985 10 黃凱琦(提告) 訂單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等語 1.107年3月14日22時56分 2.107年3月14日22時59分 1、29,912 2、29,989
附表六:110年度6115號,被告傅宗明提領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存款時間 匯款/存款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名 匯入帳戶 車手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地址 提領金額(新台幣) 備註 1 孫與佑(提告) 107年01月07日20時44分,孫與佑接獲歹徒電話假冒拍賣網站,以分期扣款設定錯誤方式,要求孫與佑前往ATM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使被害人存款89955元後,因操作過於頻繁,無法繼續匯款,遂又要求孫與佑前往統一便利操商購買遊戲點數5000元,孫與佑將序號密碼提供給歹徒後,方驚覺詐騙,至所報案,共損失新臺幣94955元。 107.01.07 21:47 29,985 賴冠宇(所涉犯嫌,業經判決確定)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224242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224610 10,005.00 2 施忠銘(提告) 107年01月07日18時0分,施忠銘接獲假瘋狂賣客店家來電顯示號碼與賣家通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被連續扣繳12個月,要協助取消設定並通知中國信託協助處理,隨後接到中國信託電話要求前往操作提款機,並依其指示前往中國信託及台新銀行提款機匯(存)款至上述帳戶後,發現遭詐騙。 107.01.07 21:55 20,105 賴冠宇 中華郵政 0000000 224242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000-00000000000000 224610 10,005.00 3 郭建宏(提告) 107年01月07日20時35分,郭建宏接獲詐騙集團假冒瘋狂麥克客服人員稱郭建宏日前於網路購買商品,當初一次付清誤設定為訂單50筆,接著並以竄改門號方式假冒為銀行客服人員要郭建宏前往ATM按指示重新設定後而察覺受騙。 107.01.07 21:58 30,000 賴冠宇 中華郵政 0000000 224242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107.01.07 22:02 15,000 000-00000000000000 224610 10,005.00         4 黃品惠(不提告) 107年01月30日11時,黃品惠接獲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親友名義來電,向黃品惠借款,黃品惠不疑有他,分於107年01月30日13時15分、13時17分至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臨櫃詐欺匯款共匯2筆至詐騙集團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共計損失新臺幣50萬元。 107.01.31 13:15 250,000 林妙玲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 114647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0,005 000-0000000000000 114728 9,005 120710 20,005 120758     9,005     5 劉冠麟(提告) 107年03月12日17時0分,劉冠麟接到自稱讀冊生活拍賣(+000000000000)的客服來電,歹徒謊稱因先前與劉冠麟交易時,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會從劉冠麟的帳戶重複扣相同的金額,並誆稱要替劉冠麟聯絡郵局取消此交易,請劉冠麟提供卡片後面的客服電話,接著又假冒郵局(+0000000000000)的客服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致劉冠麟誤信至ATM操作匯款至人頭帳戶。 107.03.12 18:12 28,123 蔡翔安 中華郵政 0000000 171030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71125 9,705.00 0000000 181328 20,005.00 0000000 181718 20,005.00 0000000 181815 20,005.00 0000000 181916 18,205.00 0000000 182011 20,005.00 0000000 182103 10,005.00 0000000 182820 10,005.00 0000000   182918   505.00   6 張丞君(提告) 107年03月12日,張丞君接獲冒充網站客服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稱張丞君於107年2月購買的家政物品付費出現錯置要消費12期,張丞君誤認解除錯誤按其指示操作提款機匯款及購買遊戲點數卡遭詐騙新台幣46985元。 107.03.12 17:03 29,985 蔡翔安(所涉犯嫌,業經判決無罪確定) 中華郵政 0000000 171030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000-00000000000000 171125 9,705.00 181328 20,005.00 181718 20,005.00 181815 20,005.00 181916 18,205.00 182011 20,005.00 182103 10,005.00 182820 10,005.00 182918   505.00   7 林佩珍(提告) 107年03月12日18時30分,林佩珍接到自稱拍賣(+00000000000)的客服來電,謊稱因先前與林佩珍交易時,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會從林佩珍的帳戶重複扣相同的金額,並誆稱要替林佩珍聯絡郵局取消此交易,請林佩珍提供卡片後面的客服電話,接著又假冒郵局(+000000000000)的客服撥打電話給林佩珍,致林佩珍誤信至ATM操作,詐騙林佩珍匯款至上述帳戶後始知受騙。 107.03.12 19:25 29,987 林慧如(所涉犯嫌,業經判決確定)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 1930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 1931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9705.00 0000000 1943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0000000 1944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005.00 0000000 1954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0000000 1955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0000000   1955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7005.00   8 蔡學民(提告) 107年3月12日17時30分蔡學民接獲不明來電,對方謊稱蔡學民日前網路購物遭設定錯誤,蔡學民即依對方指示操作ATM,事後始發覺遭受詐騙。 107.03.12 18:04 20,123 蔡翔安 中華郵政 0000000 171030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107.03.12 18:18 29,985 000-00000000000000 171125 9,705.00 181328 20,005.00 181718 20,005.00 181815 20,005.00 181916 18,205.00 182011 20,005.00 182103 10,005.00 182820 10,005.00 182918   505.00   9 江麗芬(不提告) 107年3月12日17時41分,江麗芬接獲OB嚴選客服來電告知先前購買休閒服時,系統誤植為高級會員需繳會費8000元,後又接獲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來電,請江麗芬至提款機依指示操作,匯出新臺幣29989元。 107.03.12 18:17 29,989 蔡翔安 中華郵政 0000000 171030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000-00000000000000 171125 9,705.00 181328 20,005.00 181718 20,005.00 181815 20,005.00 181916 18,205.00 182011 20,005.00 182103 10,005.00 182820 10,005.00 182918   505.00   10 廖庭卉(提告) 107年03月12日20時00分,廖庭卉接獲假稱網路店家來電,謊稱網購有問題將被連續扣款,隨後接獲自稱金融機構名義之電話,並配合假銀行取消設定,並依其指示前往操作自動提款機匯款至人頭帳戶後導致損失。 107.03.12 20:02 49,924 陳敏心(所涉犯嫌,業經判決確定) 中華郵政 0000000 201633 桃園市○○區○○路000○0號 20,005.00 000-00000000000000 201720 20,005.00 201814     20,005.00     11 歐亦峻(提告) 107年03月12日19時,歐亦峻接到自稱男研堂拍賣(+0000-00000000)的客服來電,稱因先前與歐亦峻交易時,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從歐亦峻的帳戶重複扣相同的金額,誆稱要替歐亦峻聯絡銀行取消此交易,請歐亦峻提供卡片後面的客服電話,接著又假冒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客服撥打電話給歐亦峻,致歐亦峻誤信操作網路ATM人匯款人頭帳戶。 107.03.12 20:07 26,985 陳敏心 中華郵政 0000000 201633 桃園市○○區○○路000○0號 20,005.00 107.03.12 20:09 39,985 000-00000000000000 201720 20,005.00 201814       20,005.00       12 鍾其憲(提告) 107年03月12日17時19分,鍾其憲接到自稱拍賣(+0000-00000000)的客服來電,歹徒謊稱因先前與鍾其憲交易時,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會從鍾其憲的帳戶重複扣相同的金額,並誆稱要替鍾其憲聯絡郵局取消此交易,請鍾其憲提供卡片後面的客服電話,接著又假冒郵局(+00000000000000)的客服撥打電話給鍾其憲,致鍾其憲誤信至ATM操作,詐騙鍾其憲匯款至人頭帳戶。 107.03.12 19:37 29,924 林慧如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 1930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107.03.12 19:51 17,000 000-00000000000 1931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9705.00 1943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1944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005.00 1954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1955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1955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7005.00   13 徐瑋彬(提告) 107年03月12日18時43分,接獲詐騙集團假冒客服人員稱被害人日前於網路購買商品一次付清誤設定為批發商,接著並以竄改門號方式假冒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要徐瑋彬前往ATM按指示重新設定,徐瑋彬匯款後始知察覺受騙。 107.03.12 20:10 11,000 陳敏心 中華郵政 0000000 201633 桃園市○○區○○路000○0號 20,005.00 000-00000000000000 201720 桃園市○○區○○路000○0號 20,005.00 201814   桃園市○○區○○路000○0號   20,005.00   107.03.12 19:48 29,983 林慧如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930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000-00000000000 1931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9705.00 1943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1944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005.00 1954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1955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1955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7005.00   14 饒子萱(不提告) 107年03月12日18時45分,接獲詐騙集團假冒雷諾瓦客服人員稱饒子萱日前於網路購買貨到付款商品訂單錯誤需退款,接著要饒子萱前往ATM按指示設定,饒子萱匯款後始知察覺受騙。 107.03.12 20:02 16,023 陳敏心 中華郵政 0000000 201633 桃園市○○區○○路000○0號 20,005.00 000-00000000000000 201720 20,005.00 201814     20,005.00     15 朱鈺婷(不提告) 107年03月12日17時29分,朱鈺婷稱接獲KNJSTORE客服來電,稱之前訂的氣球有多筆訂單需要解除,並假冒華南客服人員要依指示至ATM轉帳解除訂單,遭詐騙新台幣10123元。 107.03.12 19:58 10,123 林慧如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 1930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000-00000000000 1931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9705.00 1943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1944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005.00 1954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1955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5.00 1955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7005.00  









附表A 被告吳俊葵罪責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附表一編號4、8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吳俊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9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吳俊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10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吳俊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11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吳俊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12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吳俊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13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吳俊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14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吳俊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15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吳俊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16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吳俊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一編號17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吳俊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一編號18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吳俊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一編號19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吳俊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一編號20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吳俊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一編號21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吳俊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B 被告傅宗明罪責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附表一編號1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5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6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7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三編號1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三編號2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三編號3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三編號7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三編號8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三編號9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三編號10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四編號1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四編號2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四編號3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四編號4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四編號5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四編號6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四編號7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附表四編號8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附表四編號9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附表四編號10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附表四編號11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附表四編號12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附表四編號13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附表四編號14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附表四編號15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附表四編號16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附表六編號1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附表六編號2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附表六編號3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附表六編號4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附表六編號5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附表六編號6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附表六編號7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附表六編號8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附表六編號9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附表六編號10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附表六編號11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附表六編號12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附表六編號13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附表六編號14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附表六編號15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C 被告張睿宏之罪責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附表二編號1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張睿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二編號2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張睿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二編號3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張睿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二編號4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張睿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二編號5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張睿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二編號6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張睿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二編號7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張睿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二編號8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張睿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四編號1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張睿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D 被告朱育絢之罪責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附表三編號2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三編號3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三編號7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三編號8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三編號9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三編號10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四編號2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四編號3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四編號4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四編號5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四編號6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五編號1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五編號2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五編號3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五編號4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五編號5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五編號6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五編號7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五編號8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五編號9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附表五編號10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 朱育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提領金額之佰分之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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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