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龍全
選任辯護人 曹世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
第428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雖保持沈默 ,惟本案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記載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 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 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 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均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之罪係 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尚有共犯在逃 ,共犯之間供述不一,有互相推諉之情,被告顯有勾串共犯 、證人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考量其犯罪情節重大,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理,而於民國110年11月1日諭知羈 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經裁定分別於111年2月1日、同年4 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於同年6月9日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 信之處分,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20號強盜等案卷可憑。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 之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11年6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