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簡再字,110年度,17號
TYDM,110,聲簡再,17,2022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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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簡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張亞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110年度聲簡再字第17號),聲請
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調查證據狀【二】所載。二、按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一、管 轄法院之檢察官。二、受判決人。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 人或配偶。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 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 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6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110年度聲簡再字第17 號聲請人林漢鼎聲請再審之標的案件係本院110年度簡上字 第734號被告林漢鼎公然侮辱案件,該案之被告係林漢鼎, 聲請再審之聲請人亦為林漢鼎,有本院110年度聲簡再字第1 7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本件 聲請人張亞男並非受判決人,亦非再審聲請人,而林漢鼎張亞男之子亦非張亞男之法定代理人,有張亞男林漢鼎個 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調查證據狀㈡林漢鼎 以聲請人張亞男之法定代理人自居,而以張亞男名義對本院 110年度聲簡再字第17號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調查證據,其聲 請明顯於法無據;況上揭110年度聲簡再字第17號聲請人林 漢鼎聲請再審案件,業經本院於110年12月22日裁定駁回再 審之聲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4月28日以111年度抗 字第49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亦有該案號裁定、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是該案件業已審結 確定而脫離法院繫屬,本院亦無從為調查。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調查證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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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