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0年度,1982號
TYDM,110,壢簡,1982,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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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維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35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維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應全部刪除並代以:李維 洋於民國110年9月8日晚間8時30分許,陪同友人張庭羽至桃 園市○○區○○路0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壢分 隊)詢問交通事故處理情形,先由張庭羽進入中壢交通分隊 ,張庭羽質疑交通事件之對造在三聯單上留假的聯絡電話, 經中壢交通分隊中隊長林孟寬張庭羽稱會查詢交通事件對 造之電話後通知張庭羽,然張庭羽堅持要求中壢交通分隊承 諾一定之時間回覆對造正確之聯絡電話,又質疑警方在現場 把交通事件對造放走,嗣李維洋亦進入中壢交通分隊,張庭 羽仍要求中隊長林孟寬給出一個查出對造正確聯絡電話之時 間,中隊長林孟寬認查詢須要時間,不能給出肯定時間,而 稱「沒有一個大概的時間,我跟你說一年可不可以」,張庭 羽(未據檢察官偵辦,應由其另案偵辦之)乃基於侮辱執勤公 務員之犯意,向中隊長林孟寬辱稱「機掰」、「那不就等於 說我今天找警察,他媽的處理車禍事情,然後他媽的我等一 年,然後他媽的我什麼事情也沒辦法做」,中隊長林孟寬又 向張庭羽稱警方不介入張庭羽與對方處理車禍的事,只是幫 其等紀錄現場的事而已,張庭羽乃承續上開犯意,又辱稱「 警察都吃屎的喔」,即先行離開中壢交通分隊,李維洋則在 中壢交通分隊辦公室目瞪中隊長林孟寬,在旁之警員叫李維 洋不要再瞪了,李維洋向該警員叫囂「不然怎樣啊」,又向 右轉身以其身體逼向其右邊之另一警員,該另一警員以手阻 止李維洋趨前,上開警員亦出手阻止李維洋逼向另一警員, 並推李維洋之右手臂,令其離開中壢交通分隊,李維洋甫出 中壢交通分隊大門即叫囂「不用推啦,怎麼樣」,並轉身面



對馬路,其明知在場之中隊長林孟寬及該中隊警員黃宇農、 蔡正凌、謝家峻、夏柏霖均係在場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背向該等員警稱「操」(此時張 庭羽已經由中壢交通分隊前方之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一半, 距離李維洋約十七、八公尺),員警質疑李維洋李維洋轉 向該等員警,反稱「我有說你嗎」,員警稱「有種就大聲一 點」,李維洋又稱「我有說你嗎」,員警稱「會怕就快點走 」,李維洋指著自己臉頰叫警員打其臉頰,又接續向警辱稱 「冇就小」(台語,沒膽量),員警回應稱「臭俗辣,哎呀 」,李維洋邊走向路邊,邊續向員警辱稱「臭俗辣」(此時 張庭羽已經由中壢交通分隊前方之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至對 街,距離李維洋約廿餘公尺),又稱其沒有講警察,警方即 隨上前壓制逮捕李維洋,於過程中,李維洋接續向警辱稱「 操你媽」。
三、訊據被告李維洋於警、偵訊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因為伊陪 伊朋友張庭羽至交通中隊製作筆錄,因為當時承辦人員處理 不當,伊陪伊朋友至隊理論詢問,當時在車禍地點現場承辦 人推伊並對伊大聲咆哮,因此伊與張庭羽至隊詢問這樣怎麼 回事,因為對方留下不對的電話且承辦人員不受理又過程中 態度不佳,後來警方不受理並驅趕伊跟張庭羽離開,且中隊 長也出言挑釁伊,對伊不客氣,伊希望可以調閱當日交通局 內監視器對伊有利證據,伊沒有講「操」,伊說的「臭俗辣 」係對張庭羽說,伊希望可以傳喚張庭羽幫伊做證云云。惟 查:
 ㈠經本院依職權詳細勘驗警方密錄器畫面檔案「2021_0908_202 635_01001.mov」檔,勘驗結果以:「於密錄器畫面時間202 1年9月8日20時26分36秒,畫面可見被告與其友人張庭羽在 中壢交通分隊外面,此時張庭羽正在講電話。畫面除了配戴 密錄器員警外(下稱A員警),尚有三名員警在場(下稱B、 C、D員警)。如勘驗畫面列印1、2。
  A員警:哈根。(叫B員警)
  B員警:嘿~
  C員警:你現在相信我不是在講幹話了吧!(對A員警說)  A員警:重點是你密錄器都不帶,你現在是?  【畫面可聽見A員警與C員警在派出所外面閒聊】  【畫面也可聽見被告之友人張庭羽在講電話並稱「我就跟你 說他留假資料了」、「他留假資料,警察他媽的不處理」、 「你現在問我,幹他媽的我要去找誰」等語。】  【於20時28分00秒,可見張庭羽走進中壢交通分隊內,A員 警、C員警也一同走回中壢交通分隊內】




  A員警:啊,你現在要怎麼處理啊?(對張庭羽說)  張庭羽:我現在最簡單處理,我三聯單在這邊,他留假資   料,那有什麼有得辦,全部都辦。
  【於20時28分20秒,可見有一名員警走出來(下稱E員警即 中隊長林孟寬),如勘驗畫面列印3】
  E員警:我們會通知他啊~
  張庭羽:你們通知他沒有用啊~他留假資料啊!  E員警:我們會查電話嘛~你有意見嗎?
  張庭羽:我爸叫我現在來好好跟你們講。
  E員警:我也是在跟你好好講啊~我一直都在跟你好好講啊   ~我有跟你不好好講過嗎?你叫你朋友不要進來就   好了啊!
  張庭羽:我不會再叫他進來,我已經在外面唸過他了。  E員警:我現在不是跟你講了,電話,如果你打不通,我們   來查他資料,再跟你聯絡這樣可以嗎?那我們查到   他的電話我們馬上聯絡你,這樣可以嗎?
  張庭羽:那要多久的時間嘛~
  E員警:我告訴你,我們就是要時間,我們查到馬上跟你   講。
  張庭羽:對,我知道要有一個時間。
  E員警:我沒有辦法保證要多久時間,難道我跟你說十分   鐘,我就十分鐘,我跟你說一個小時,就一個小時   嗎?對嘛~對不對?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張庭羽:我聽得懂啊~
  E員警:對啊!那你還跟我說要給你時間,你不覺得很奇怪   嗎!我說我們拿到就跟你講嘛~那你有傷你就去驗   傷嘛~你要告傷害還什麼,你都可以嘛~就車禍而   已嘛~有什麼好那個的?
  張庭羽:我沒有要講什麼。
  E員警:對不對,你要告,是你的事情,關我們什麼事?對   不對?那你要,你去驗傷啊~你要告他傷害,隨便   你啊!對不對,我們不會處理嗎?
  張庭羽:我懂你的意思。
  E員警:他現場人在那邊嘛~
  張庭羽:他現場人在那邊。
  E員警:有人在那邊嘛~
  張庭羽:但是他留假資料啊!
  E員警:那是另外一回事嘛~就算他真的有留假資料,那是   另外一回事嘛~
  張庭羽:那我問你,現在留假資料不會有問題嗎?



  E員警:他電話要留假的,那是另外一回事。他身分有留假   的嗎?
  張庭羽:我不要管身分嘛~電話就是假的,我現在聯絡不到   他。
  E員警:啊我會再找時間,我們會查他公司啦~有查到就會   聯絡你啊!這樣可以嗎?這樣有瞭解嗎?
  張庭羽:啊,你電話聯絡我,我住臺北,啊你聯絡我,我不   就要再一趟來中壢?
  E員警:那你就好好跟他協調嘛~我們查到電話,你再用電   話跟他好好講,看要怎麼處理嘛~車禍本來就是你   們自己的事情,關我們警察什麼事?
  張庭羽:重點是你們前面就先放他走了欸!  E員警:啊車禍處理完,現場處理完本來就是要讓他走了啊   ~不然要幹嘛
  張庭羽:現場處理完,我講白一點,你們警察應該是。  E員警:要幹嘛?要把他上手銬帶回去喔?  張庭羽:蛤?
  E員警:有問題嗎?車禍我們現場處理完就好了啊~你們協   調是你們後續的事情。難道我們警察要介入喔?警   察不介入民事,你知道嗎?你瞭解嗎?
  張庭羽:你們警察如果不介入民事的話,你們就不會有民事   案件出來了。
  E員警:民事關我們什麼事?
  張庭羽:民事不是從你們這邊過去的嗎?
  E員警:民事關我們什麼事?警察原則不介入民事,你知道   嗎?你讀過嗎?
  張庭羽:我跟你說,民事也是從你們這邊過去的。  E員警:我們不會受理送去法院,是你們提告我們才會送去   法院,你是有問題嗎?
  張庭羽:對啊,那是不是。
  E員警:你去法院提告嘛~做完資料,你們就可以走了嘛~  協調是你們雙方後面的問題,我這樣講你明白了嗎?  張庭羽:嘿。
  E員警:OK,可以離開了嗎?
  張庭羽:可以離開了嗎?我這樣?
  E員警:你去驗傷嘛~你是要我講幾遍?
  張庭羽:我現在沒有要去驗傷,我現在就是要他的資料。  E員警:你要他什麼資料?他的個資我又不能給你。你有事   嗎?難道我可以把你的個人資料給別人嗎?你有什   麼問題嗎?




  張庭羽:可以,你現在給他。
  E員警:我為什麼要給他?個人資料保護法,你是有沒有讀   過啊?
  張庭羽:阿sir我現在要等多久啊?
  E員警:愛等你就等啊~我就查啊,就跟你講查到跟你講,   你就不聽,啊不聽你又不說,說了你又聽不懂,不   懂你又不做。跟你講你又不聽。
  【於20時32分22秒,可見被告走進派出所,如勘驗畫面列印 4】
  張庭羽:現在就看怎麼樣啊~
  E員警:OK了嗎?還有問題要解釋的嗎?  張庭羽:你直接給我一個大概的時間啦~
  E員警:沒有一個大概的時間啦~我跟你說一年可不可以?   你爽嗎?
  張庭羽:我要等一年喔?
  E員警:我這樣比喻啦~那你開心嗎?
  張庭羽:我要等一年?
  E員警:我說這樣你有比較開心嗎?那我跟你說一個小時,   到時候沒有給你,你要怎麼辦?所以我不能給你一   個時間嘛~查東西總是要有一點時間的吧~  張庭羽:啊,機掰。
  E員警:你剛剛說什麼?
  張庭羽:那不就等於說我今天找警察,他媽的處理車禍事   情,然後他媽的我等一年,然後他媽的我什麼事情   也沒有辦法做?
  E員警:你要怎麼跟對方處理車禍的事情,我們不介入。  張庭羽:那為什麼你們交通警察出來介入?  E員警:我們只是幫你們紀錄現場的事情而已,至於你們怎   麼撞的,那是你們家的事情,這樣你有瞭解了嗎?   車禍是你們自己的事情,這樣有聽懂了嗎?  張庭羽:好,看的出來意思了。
  張庭羽:警察都吃屎的喔?
  【於20時33分27秒,可見張庭羽先離開中壢交通分隊,如勘 驗畫面列印5】
  A員警:不要再瞪了啦~掰掰啦~
  【此時被告目瞪中隊長林孟寬,即上開勘驗畫面列印5】  被告:啊不然怎樣啊?
  【目瞪A員警,20時33分28秒,如勘驗畫面列印6。被告隨即 將身體逼向其右邊之另一員警,如勘驗畫面列印7,該另一 員警以左手阻止被告趨前逼近,如勘驗畫面列印8。A員警亦



出手阻止被告逼向上開員警,如勘驗畫面列印9】  A員警:送客了啦~
  【20時33分33秒,A員警以手推被告右手臂出中壢交通分隊 ,如勘驗畫面列印10】
  被告:不用推啦,怎麼樣。
  【20時33分35秒,在中壢交通分隊門口向員警陳稱,如勘驗 畫面列印11】
  被告:操~【20時33分39秒,被告反身面向馬路同時罵,此 時張庭羽已經由中壢交通分隊前方之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一 半,距離被告約十七、八公尺,如勘驗畫面列印12】  A員警:操什麼操什麼?
  被告:我有說你嗎?
  A員警:你有種你就大聲一點!
  被告:我有說你嗎?
  在場員警:會怕喔?會怕的話就快點走。(台語)  被告:打這裡啦~(指自己的臉頰)(未見員警動手毆打被   告)
  員警:會怕就快點走啦~(台語)
  被告:先打我啦~(對員警挑釁)(未見員警毆打被告)  員警:好啦~好啦~
  被告:冇就小(即國語:沒膽量)(台語)喔【20時33分50 秒,被告面對員警陳稱,如勘驗畫面列印13】  員警:臭俗仔,哎呀~(台語)
  被告:臭俗仔。(台語)【20時33分54秒,被告一面往路邊 走一面罵,此時張庭羽已經由中壢交通分隊前方之行人穿越 道穿越馬路至對街,距離被告約廿餘公尺,如勘驗畫面列印 14】
  【畫面可見員警追上被告】
  被告:我沒有講你啊~
  員警:你講誰臭俗仔?
  被告:我沒有講你啊~
  員警:來,你可以你現在再講一次。
  被告:我沒講你啊~我沒講你啊~
  【隨後可見被告遭員警壓制】
  被告:操你媽~【20時34分17秒】
  【以下畫面為被告遭壓制,與本案無關】(勘驗結束)」有 本院勘驗筆錄及勘驗畫面列印可憑。
㈡依上開勘驗,員警已先向被告之友人張庭羽詳為解釋警方處 理車禍流程後,被告之友人仍堅認車禍對造故意留假資料, 並要求員警限時查出對造正確電話號碼,並因而流於情緒,



辱罵員警「機掰」、「他媽的…他媽的…他媽的」、「警察都 吃屎的喔」,張庭羽轉身離開中壢交通分隊時,被告仍目瞪 中隊長林孟寬等員警,並在離開中壢交通分隊之際,背向員 警稱「操」,而此時張庭羽已經由中壢交通分隊前方之行人 穿越道穿越馬路一半,距離被告已約十七、八公尺,嗣被告 接續向警辱稱「冇就小」時,更係面對員警,嗣被告邊走向 路邊,邊續向警辱稱「臭俗辣」時,張庭羽已經由中壢交通 分隊前方之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至對街,距離被告更已約廿 餘公尺,被告又於警方壓制逮捕之過程中,接續向警辱稱「 操你媽」。足見被告均係因不滿中壢交通分隊員警處理其友 人張庭羽之案件,而接續辱罵中壢交通分隊之員警甚明,被 告以上開各詞否認犯行,均無足採。末以,上開員警密錄器 檔案,已包含張庭羽及被告先後進出中壢交通分隊之全程, 無庸再調閱中壢交通分隊內之監視器檔案,被告於警、偵訊 聲請調閱中壢交通分隊內之監視器檔案為無理由,應併予駁 回。
三、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40條業於民國11 1 年1 月1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14日起生效 ,修正前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原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 條文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 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 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法定刑度有 所提高,並無對被告較為有利之情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修正前刑法第140條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⑵被告在時地 密接之情形下,前後多次以上開言語公然侮辱員警,其所犯 侮辱執勤公務員罪係屬接續犯,聲請人雖僅就被告辱罵「臭 俗仔」、「冇就小」為本件聲請,然其餘未聲請之被告辱罵 「操」、「操你媽」之部分既與已聲請部分具接續犯實質上 一罪之關係,自在本院得一併審究之範圍內。⑶審酌被告年 紀輕輕,竟在其友人張庭羽辱罵員警之後,亦出言辱警,且 係在警察機關辱警,氣燄極為囂張,視法律為無物,犯後亦 巧言卸責,復其於本案前之108年5月5日在網咖持酒瓶刺他 人之腹部,致該他人腹壁穿刺傷致腹肌斷裂及臟器刨出等嚴 重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普通傷害起訴,經被 告與被害人和解,而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又於110年2 月7日夥同多人將被害人押上車而涉犯強暴剝奪行動自由罪(



審理中),又涉於本案後之110年10月17日因攜帶刀具在大樓 前流連,警方據報到場,竟出言侮辱員警(審理中)(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起訴書附卷可稽),其 素行極為不良,亟待矯正,不應輕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140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内,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六、依義務告發犯罪:
  依上開二所述,張庭羽顯涉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偵辦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5054號
  被   告 李維洋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里00鄰○○街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維洋於民國110年9月8日晚間8時31分許,陪同友人張庭羽 至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 壢分隊)詢問交通事故處理情形,然李維洋明知在場之林孟



寬、黃宇農、蔡正凌、謝家峻及夏柏霖等人均係在場依法執 行職務之員警,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臭俗辣」、 「謀就小」等足以貶損警察人格之言語,當場侮辱在場依法 執行職務之員警林孟寬等人,據此貶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 嚴,而為警當場逮捕。
二、案經林孟寬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李維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孟寬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壢交通中隊中隊長林孟 寬、警員夏柏霖、謝佳峻、蔡正凌及黃宇農共同出具之職 務報告、員警密錄器錄影檔案及譯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周欣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康詩京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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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