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3號
TYDM,110,原訴,3,2022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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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伯駿


選任辯護人 陳怡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威富(原名邱柏順)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被 告 巫皓偉


選任辯護人 劉彥呈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韶彬







選任辯護人 邱俊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潘詩敏





選任辯護人 應少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4
6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拾柒日上午拾壹時伍拾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號重傷害等案件,原訂於民國 111年5月31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然合議庭法官有因新冠肺 炎之疫情,而依防疫規定隔離之情事,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 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 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方楷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右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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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