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3年度,7號
TYDM,103,原訴,7,20220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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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賢偉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483
2號、102年度偵字第24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林賢偉被訴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十三、(一)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賢偉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林賢偉就被訴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十三、(一)部 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該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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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