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39號
SCDA,111,簡,39,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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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許凱捷

張景富
林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丁譽瑋間,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另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起訴時,漏未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所
附證物繕本;另原告提出之起訴狀當事人欄似誤將許凱捷列為法
定代理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
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誤載事項,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
本,起訴狀繕本併應附證物繕本,逾期不補繳補正並提出,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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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