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35號
SCDA,111,簡,35,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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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

代 表 人 譚芳榮
訴訟代理人 許凱捷
陳信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田雲勛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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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