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61號
SCDV,111,除,61,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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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良品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咅承
代 理 人 施慶孟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支票2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2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載之支票2紙,經本院以111年度催 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7日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 未滿前之111年2月16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 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 霽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祥龍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古清田 華南商業銀行新豐分行 110年9月30日 46,830元 QD0000000 002 欣新商標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0年12月31日 5,670元 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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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龍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