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15號
SCDV,111,補,415,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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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之新竹市○○段
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3,100元,而其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合計為222.39
平方公尺(10+80.48+91.91+40),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
為689,409元(3,100×222.3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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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