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14號
SCDV,111,補,414,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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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遠雄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溪霞隱社區管理委員會、宏家凱悅大廈管理委員
會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伍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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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