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錩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育茹、廣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陳明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可得受客觀利益)之意見,逾期不為,
本院將逕行依下述方式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相應之裁
判費:
(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2人返還車牌號碼0000-00之貨車
、KEA-9023之卡車、HAA-3165之拖車、SK200-8之挖土機
各乙輛予原告錩新有限公司,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由原
告自行陳報上開車輛之客觀價額,惟起訴狀僅附SK200-8
之挖土機統一發票新臺幣(下同)199萬5,000元,其餘車
輛付之闕如,如原告未提出2592-MY之貨車、KEA-9023之
卡車、HAA-3165之拖車客觀價額資料,將以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並加
計199萬5,000元後,合計本部分訴訟標的價額364萬5,000
元。
(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楊育茹應將坐落於竹南鎮新山佳
段641地號土地之同段60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竹南鎮山
佳里正義街115巷5弄13號)騰空返還予原告徐國棟,訴之
原因事實為上開房屋本為原告徐國棟與被告楊育茹之住所
,因被告楊育茹與第三人外遇,原告徐國棟憤而離家後,
被告楊育茹竟將該屋門鎖換掉,導致原告徐國棟無法進入
乙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如原告徐國棟未提出上開房屋
之最新課稅現值資料,將以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即165
萬元定之。
(三)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廣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被
告廣丞公司)應將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897地號
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徐國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廣
丞公司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惟原告徐國棟既未陳明實際
遭占用之土地面積,且此部分未經測量,則依897地號土
地全部面積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693萬4,382元(計
算式:2667.07㎡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693萬4,38
2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 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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