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10號
SCDV,111,補,410,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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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 告 李盈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亞子嚴心秀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油畫22幅,總價值
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此經原告陳明在卷,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此核定為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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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