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朱以立
代 理 人 林清漢律師
黃政堯律師
林勵律師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朱建男
朱漢川
朱秀
楊朱雪
朱巧玉
陳鴻榮
陳鴻銘
陳玉雪
陳玉蘭
陳玉女
陳玉真
鄭秀蓮
陳俊宏
陳怡伶
林火吉
朱施菊
鄭火鳳
鄭金鑑
鄭番
鄭萬鐘
鄭光平
鄭政武
鄭寶珍
鄭詠月
鄭萬寬
賴雪鶯
鄭博文
鄭博仁
鄭雅方
鄭博全
高美卿
鄭寓蓬
鄭崡妤
彭瑞聰
鄭力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錄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待補正事項:
㈠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本案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 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㈡請仔細核對所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中是否有死亡、遷出國外、 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戶籍設 戶政事務所或遷出國外者),及是否聲請國內、外公示送達。
㈢如前項被告已死亡者,請一併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記事完整戶籍謄本,請於司法院網站→資料查詢→家事事件公告 查明是否有拋棄繼承。並查明是否追加被告、聲明承受訴訟及 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㈣如前向被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未成年,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成本。
㈤請提出依前揭資料記載被告最新住居所資料之起訴狀繕本供本 院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