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調字,111年度,60號
SCDV,111,竹調,60,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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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陳澈
相 對 人 廖林雪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 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 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8日 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 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致本 院無法進行調解程序,因此,本件顯有不能進行調解之情事 ,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與法自有未洽,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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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