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11年度,289號
SCDV,111,竹簡調,289,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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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調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宇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姬
代 理 人 陳奕安律師
黃念儂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磐龍壹號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係法人,
相對人即被告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管理委員會,惟聲請人即原
告並未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即未提出聲請人即原告公司最新變
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最新備查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茲限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聲請人即原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相對人最新備查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又聲請人即
原告起訴未載明先位聲明「確認磐龍壹號樓於民國110年10月3日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題二軟水設置議題之討論與表決之決
議無效」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3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即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軟水
設置議題之討論與表決決議無效事項,核係屬財產權訴訟。茲限
聲請人即原告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請求確認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軟水設置議題之討論與表決決議無效之訴訟標的價額(
即決議內容同意於B3-116與B3-117車位後方之公共區域安裝軟水
設備之安裝費用),並依該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與備位聲明之訴
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17,106元比較,而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聲請人即原告應依之補繳裁判費;
如聲請人即原告無法查報系爭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
效之訴訟標的價額,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即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335元。茲限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正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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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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