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11年度,236號
SCDV,111,竹簡調,236,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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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調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郭美雲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一)被告姓名、住所,且追加被繼承人王賜佳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即被告,並載明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二)坐落新竹市○○段00地號土地及同地段144建號建物全部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三)被繼承人王賜佳所遺留全部遺產項目。(四)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撤 銷遺產分割登記之訴,須以全體遺產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 始適格,惟當事人不適格,得裁定命補正,如原告逾期不補 正,始得駁回,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亦適用之。且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 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 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 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 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相對人即被告王郭美雲對原告尚 有欠款未清償,而坐落新竹市○○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 部,同地段14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0號, 權利範圍為全部,由被告王○○王○○分割繼承取得該不動產 所有權,然被告王郭美雲為繼承人之一,且未聲明拋棄繼承 ,其不為繼承登記之無償行為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及原告



之債權,因此以王郭美雲王○○王○○等為被告,請求撤銷 上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被告王○○王○○並應將 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然據本院調取之遺產分割繼承登記 資料,繼承人當中除被告王郭美雲王○○王○○外,尚有其 他繼承人,被繼承人王賜佳尚有其他遺產,且本件為撤銷遺 產分割行為,須以協議分割之全體當事人為被告,其當事人 適格始無欠缺,並應對被繼承人王賜佳所遺全部遺產為之。 是原告關於當事人之記載顯有欠缺,亦未完整記載被繼承人 王賜佳所遺全部遺產項目,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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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