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司他字,111年度,11號
SCDV,111,竹司他,11,2022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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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司他字第11號
原 告 葛良拜

被 告 林宗諺即林學榮




上列當事人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三、第六行關於「經核定為4,507,200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經核定為4,504,500元」;第十二行關於「4,507,200」之記載,應予更正為「4,504,500」;第十九行關於「10,746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22,82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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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