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38號
SCDV,111,監宣,38,2022052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林順輝

相 對 人 陳玉姬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玉姬(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林順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資料、相對人之身 心障譺證明、天主教仁醫療財團法人仁慈醫院鑑定報告在卷 可稽。足以認定受輔助宣告陳玉姬糖尿病、高 血壓、高 血脂 於民國110年1月出現無力昏倒,雖意識清醒,因有氣 管切管而無法言語,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 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已達輔助宣告之程度,准 依聲請人之聲請對陳玉姬為輔助宣告,並選定林順輝即相對 人之夫為輔助人,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