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4號
SCDV,111,消債聲,4,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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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余思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盧澤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余思霈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余思霈經本院110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 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余思霈前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清算事件,經本 院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31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 民事裁定自110年5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 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111年2月25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8號民事裁定聲請人余思霈應予免責,並於111年3月2 5日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 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 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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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