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終止收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1年度,223號
SCDV,111,家非調,223,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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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非調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即原告 鄭山龍



相 對 人
即被告 林素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訴請確認其與陳腰治(已歿,戶籍上列為聲請
人之母親)間母子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並請求確認其與鄭彩霞
(已歿,戶籍上列為聲請人之養母)母子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
列2件家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即原告鄭山龍原姓名林山龍)應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關於本件之之訴求。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000元。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二、茲聲請人即原告提起上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及存在二訴, 係非因財產權事件起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用6,000元(計 算式:3000+3000=6000),應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聲請 人即原告毋得延誤,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三、請同時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事件係屬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本件相對人即被告林素卿原姓名林燕卿)出生別 為「四女」,顯見渠應有其他之兄弟姊妹,是以聲請人即 原告為本件訴求應將被繼承人陳腰治之其餘繼承人全部均 列為當事人,否則即為當事人不適格。本件聲請人即原告 應提出依被繼承人陳腰治繼承系統表,聲請追加當事人, 並詳列當事人之姓名、年籍、所或居所等資料。(二)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事件亦係屬固有必要共同 訴訟,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自應將被繼承人鄭彩霞之全部繼 承人均列為當事人,否則即為當事人不適格。本件聲請人 即原告應提出依被繼承人鄭彩霞繼承系統表,聲請追加當



事人,並詳列當事人之姓名、年籍、所或居所等資料。(三)聲請人即原告亦應提出相關之親子血緣鑑定(並需先支付 相關鑑定費用),或向本院聲請,限期命當事人間接受親 子血緣鑑定(家事事件法第68條各項規定參看,亦需先 支付相關鑑定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本件裁定第三點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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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