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何雯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被 告 何仁維
鄭秀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被 告 何雯麗
周秋蓮
兼法定代理人
及被告何雯麗
訴訟代理人 何雯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所為
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1頁關於「附表二:侵害特留分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二:侵害特留分部分」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附表二:侵害特留分部分
扣減權人 特留分金額(新臺幣) 已分配金額(新臺幣) 侵害特留分金額(新臺幣) 補償方法(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何雯華 176萬5537元 19萬4900元 157萬0637元 何仁維應給付何雯華133萬5041元 鄭秀蘭應給付何雯華23萬5596元 何雯綺 176萬5537元 19萬4828元 157萬0709元 何仁維應給付何雯綺133萬5103元 鄭秀蘭應給付何雯『綺』23萬5606元 何雯麗 176萬5537元 19萬4900元 157萬0637元 何仁維應給付何雯麗133萬5041元 鄭秀蘭應給付何雯麗23萬5596元 周秋蓮 176萬5537元 19萬5673元 156萬9864元 何仁維應給付周秋蓮133萬4384元 鄭秀蘭應給付周秋蓮23萬5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