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彭永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永富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8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5月20日止累計708,141元正未給付,其中680,248元為
本金;27,8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彭永富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
向債權人借款221,069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23日起至民
國116年0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
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0日止累計192,756元正未給付,
其中185,631元為本金;7,12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彭永富於民國
109年0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6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
3月12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0日止累計544,3
00元正未給付,其中524,911元為本金;19,389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0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0248元 彭永富 自民國111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5631元 彭永富 自民國111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24911元 彭永富 自民國111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