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47號
SCDV,111,司促,2947,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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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關凱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關凱琪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 已離台,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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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