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4年度,16號
CHDM,94,交重附民,16,2005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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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特別代理人 施益萬
被   告 乙○○
      昌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梅
被   告 王顯欽即連興行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六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志賢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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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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