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9號
SCDV,111,勞補,29,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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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大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律師
張憲瑋律師
林昱宏律師
被 告 邱俊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毓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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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