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楊志強
代 理 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陳冠瑋律師
相 對 人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 定繳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11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9日送達聲請 人之代理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 表查詢等件在卷(見本院卷第14~24頁),其聲請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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