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23號
債 權 人 詹家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盈銘、翁月英、陳思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 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 狀並未提出債務人身分證字號,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 住居於何處及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 1年4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111年 4月13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未補正,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