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377號
SCDV,111,促,1377,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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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譚佩文楊建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 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另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 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譚佩 文戶籍設於新竹○○○○○○○○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 明;另查本件債務人楊建章住臺北市大安區,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 請自非適法,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 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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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