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47號
債 權 人 孔宸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 請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1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雖提出陳報狀,仍無法釋明兩 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調閱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 果,楹楹電動車行為獨資商號,負責人洪品喬,非本件聲請 之債權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