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05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紅敏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 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竹東鎮戶政事務所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 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 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