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76號
SCDV,110,訴,776,2022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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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君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寶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下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
㈠上訴人君寶建設有限公司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
㈡上訴人寶君建設有限公司之上訴標的金額為1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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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君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