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52號
SCDV,110,訴,452,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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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蔡旌璋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複代理人 林均昱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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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