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2號原 告 蔡旌璋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複代理人 林均昱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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