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4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謝文杰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被 告 張富雄 謝明志 黃維強 黃惠玲 陳豪 曾凱倫 江恩傑 李逸倫 黃方哲 追加被告 張思傑 朱平忠 田俊旭 彭君豪 陳仁昇 田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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