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0年度,4號
SCDV,110,原訴,4,2022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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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4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謝文杰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被 告 張富雄



謝明志

黃維強

黃惠玲
陳豪



曾凱倫



江恩傑


李逸倫

黃方哲

追加被告 張思傑
朱平忠

田俊旭

彭君豪

陳仁昇
田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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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