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65號
SCDV,106,訴,665,20220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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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南生
訴訟代理人 李能越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建州

陳建屹
陳品榛(原名陳建君)


陳美蘭
洪文陽即中麟土木包工業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
月2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關於如附表一「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更正後」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原判決有如附表一「更正前」欄所載之顯 然誤繕情形,應予更正。㈡又原判決有漏加總之求償項目之 金額,該等項目不論重建或修繕(即按比例補償重建費)均 必須,判決理由稱「…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乃無理 由之駁回,須補充判決金額如附表二所示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 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倘判決 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 聲請更正(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98年度台抗字第50 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惟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 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 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判 意旨參照)。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 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 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 82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就聲請更正本件判決部分,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 及理由,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㈡就聲請為補充之判決部分,聲請人固稱附表二所示之項目及 金額,無論系爭建物為重建或修繕(即按比例補償重建費) 均為必須,不影響請求之金額,而本件判決漏未裁判且無理 由駁回,應補充判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等語。然本院就聲 請人如附表二所示項目及金額之請求,除附表二編號1、編 號2及編號8之金額外,於本件判決之理由中,已具體認定係 基於拆除重建而非修復補償所為請求,且將來未必發生又欠 缺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之請求並非有據,無從准許等內容 ,是本院於本件判決已依據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訴訟標的 予以判決,並就相關部分為准駁之說明,自無未就當事人請 求之法律關係為裁判之脫漏情形,亦非無理由之駁回,聲請 人於本件判決後再為聲請補充判決,顯係聲請人自行錯誤解 讀判決理由,是屬無據。又聲請人如對本件判決理由不服, 依法應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訴訟程序為主張,尚非得以聲 請補充判決方式為之。從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一:
編號 判決記載位置 更正前 更正後 備註 1 第2頁第8行 民國110年 民國111年 2 第11頁第24行 不意圖兩張 示意圖兩張 3 第12頁第15行 土地權狀 建物權狀(函文誤載為土地權狀) 4 第12頁第27行 又被告以其 又原告以其 5 第17頁第7行 110年 111年 附表二:損害賠償-修繕(比例重建)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說明 1 非工程性補償修復費用 1,032,825 原判決金額 2 工程性補償修復費用 134,438 原判決金額 3 重建所需之租金 1,738,800 不論重建或修繕均必須 4 原告聲請代墊款-鑑定費 5 原告聲請代墊款-影印費 6 原告聲請代墊款-裝訂費 7 原告聲請代墊款-匯費 8 房屋及土地價值減損 313,210 原判決金額 9 土壤掏空流失修復工程費 1,400,000 傾斜率大於1 / 2 0 0 均須修復 10 重建附屬建物-(未登記產權) 11 重建-1樓和室須拆除 22,500 不論重建或修繕均必須 12 重建-1樓衣櫃須拆除 48,000 不論重建或修繕均必須 13 重建-施工困難增加之工程費 巷道寬約200公分 2,312,724 增加施工成本,無關重建或修繕不影響金額 14 搬家運費-搬出及搬進 200,000 不論重建或修繕均必須 15 鑑定報告的估價低於實際施工價應補差額-非工程性補償修復費用 16 鑑定報告的估價低於實際施工價應補差額-工程性補償修復費用 17 重建-2樓大型書櫃須拆除 45,500 不論重建或修繕均必須 18 重建-2樓和室須拆除 22,500 不論重建或修繕均必須 19 重建-建物拆除費及清運建築物廢棄物 (巷道狹小須人工拆除) 400,000 不論重建或修繕均必須 20 應被告提出鑑定AB點鑑定費 50,000 21 應被告提出鑑定AB點鑑定費-支付銀行匯費 30 22 人事行政管理費用(E3)-4% 1+9+10+13+15+19= 11,692,937元 23 建築設計費(含零星費用如表) 237,027 不論重建或修繕均必須 24 營造工程保險費 投保工程項目: 1+2+9+10+11+12+13+15+16+17+18+19=12,225,939元(投保金額) 25 施工前現況鑑定費 26 土壤掏空流失檢測費 (修復時須作施工前檢測) 上開合計金額 7,957,554 減 原判決金額 1,480,473 應補充判決金額 6,47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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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